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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男子委托律师打官司,打赢了拒绝付钱 w ,6zbI/
日前,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涉案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并判决委托人支付法律服务费35000元。 ?4[I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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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间,韦某授权某律师事务所代其申请国家赔偿,双方就委托事项和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书》,约定韦某选择风险代理收费即按胜诉标的的30%收取律师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律师通过长达半年时间和精力为韦某申请国家赔偿。之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由该院赔偿韦某人身自由赔偿金191595.84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赔偿款到位后,韦某拒绝支付法律服务费。为此,某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向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韦某支付法律服务费60478.75元。 /K@_O\+;Q
韦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合同应为无效,故不同意支付法律服务费。 n^a&@?(+
法院审理后认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F
法院考虑到某律师事务所已为韦某申请并得到赔偿款,综合考虑原告在接受委托后耗费的工作时间、被告委托事务的难易程度、被告的承受能力、原告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判决韦某支付法律服务费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