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地里组织数十人非法采矿5万余吨!
造成价值168.03万元的矿产资源被破坏!
近日,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李某飞、罗某武、李某泉等9人
非法采矿一案在右江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
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
2020年8月期间,罗某武知晓百色市右江区大和村附近山地内的一个复垦工程里有煤矿后,便萌生了一边做复垦工程、一边趁机偷挖煤矿出售的想法。
随后,罗某武便找到李某飞共谋策划此事。两人商定由罗某武出资,李某飞负责监工、与村民协商、征地事宜、联系供油商以及煤矿销售等事项。
施工前,罗某武雇佣王某(未到案)、黄某初负责现场指挥、调度机械设备、工人伙食等问题;黄某强负责登记运煤车辆、预支工资;李某泉负责指挥挖煤、货车运煤等,雇佣林某、欧阳某某、马某波、张某刚等40余人负责运煤,被告人卢某琛及李某、零某根等负责驾驶挖掘机、推土机。
2020年10月12日,在准备好所有人员及设备后,罗某武等人开始进到该复垦工程施工偷挖煤矿,并把挖出来的煤矿运到事先联系好的货场存放待售。经统计,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1月14日期间,罗某武、李某飞等人偷挖的煤矿共5万余吨。
经鉴定,涉案煤矿卡数为“发热量4.85MJ/ kg (1159.84大卡),非法开采煤矿所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68.03万元。现存的40682.28吨煤矿鉴定价格为4718352元,拍卖成交金额为3145000元,佣金额为157250元,总金额为3302250元。
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武、李某飞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