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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桂林这140起事故,造成22人死亡
发于2021-04-11 我有话说评论

近年来,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成为了部分人的出行工具
但由于该车无牌无证、无保险
且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造成了违法现象突出
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

2020年桂林市涉及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交通事故140起,其中造成175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840元,死亡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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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公布以下
涉及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事故典型案例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案例一

2020年09月24日18时10分,邓某驾驶车牌号为桂03****拖拉机,沿大雁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大雁路六塘路口路段时右转,与同向行驶的由孟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搭乘朱某、刘某)相撞,造成朱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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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调查,孟某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情况下,变更车道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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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条第一款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案例二

2020年06月26日15时许,赵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荔浦市花篢镇往荔城镇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市花篢镇龙口至花贡甘棠村路口处时与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载钟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钟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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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调查,赵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没有与同向行驶在其前方的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蜀黍有话说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的三轮车由于其相关手续的欠缺,法律意识的淡薄,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就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下面小编就把三轮车常见的几类违法行为及处罚罗列出来,希望有相关行为的驾驶人好好对照学习。

(一)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内行驶的,罚款200元。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四)驾驶无保险机动车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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