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
田林县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陆某观犯非法狩猎罪
判处拘役四个月,并没收其捕鸟工具。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间,被告人陆某观违反狩猎法规,到田林县八渡瑶族乡福达村附近山林和八桂瑶族乡八桂村附近杂草间利用自家祖上留下的自制鸟套,将关有公画眉鸟的笼子挂在鸟套的后面,用公画眉鸟的叫声来吸引野外的画眉鸟入套,共捕获画眉鸟71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某观捕获的71只鸟均为鹟科画眉亚科画眉。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陆某观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照片等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均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在作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人陆某观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陆某观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司法机关将使用法治手段严厉打击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呼吁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不要随意捕捉野生动物,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帖被偶尔善良在2021-04-10 15:4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