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钦州市灵山县那隆镇新田村委会的姚某康因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被警方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近日,灵山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办工作人员在对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有一名河北省旅居史的人员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不提供个人情况,不接受核酸检测,且经多次劝导仍不配合。接报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指令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1月13日11时许,根据掌握的线索,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那隆派出所民警奔赴那隆镇新田村委会,依法传唤了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姚某康(男,17岁,那隆镇新田村委会人)。随后,民警对姚某康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要求其立即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隔离。经对姚某康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目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姚某康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到了关键时期,广大群众一定要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对于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灵山警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