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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因一尺阳台困邻里,靖西法院法官多方走访促和解!
发于2020-12-23 我有话说评论

岂因一尺阳台困邻里,靖西法院法官多方走访促和解! - 靖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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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甲、黄乙与何丙系邻居,2018年11月何丙拆旧房后在原址起建新房时,双方因邻里土地关系产生纠纷,在当地司法所和村民委员会联合主持调解下,达成双方以凿开巷道喷红色油漆为界,何丙不能越界下地基等协议。后何丙按协议下地基起建了新房,但在新房建好后,何丙在房门前砌出1.3米的平台,该平台部分占用了原始通道路面,因门口平台邻近通道转弯,通道转弯最窄处只有2.2米,何甲、黄乙认为何丙砌出的平台妨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该纠纷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村民委员会、驻村工作队多次主持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何甲、黄乙遂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判决由何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房屋门口平台延伸部分0.3米,恢复作为通道。判决生效后,何丙未自觉履行义务,故何甲、黄乙于2020年3月2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梳理

法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拆除其房屋门口平台延伸部分0.3米,恢复作为通道,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中的执行标的是拆除被执行人其房屋门口平台延伸部分0.3米,属于破坏性的强制执行,需要拆除延伸部分0.3米而又不能对房屋地基延伸1米处造成损毁,如果造成损毁将会形成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一个侵害。再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又是房屋相邻的堂亲关系,如果实际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来进行执行的话,又会使双方的矛盾在诉讼僵局的点上进行了扩大和加深,甚至基于此而影响到子孙后代。因而,本案的执行难度相对较大。

为了能顺利执行此案,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执行法官多次深入村屯走访,向镇领导、村干部、村民进行了解,寻求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2020年8月18日,于该村村民委处,执行法官同时邀请了镇领导、村委干部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进行调解,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都提出了各自的要求和想法,因双方的诉求相差较大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但本次多方参与的调解为案件的执行铺垫了坚实基础。2020年12月4日,经执行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商不按判决拆除0.3米平台,由被执行人何将其门前宽度为0.8米的花圃用水泥混凝土全部铺设平整作为双方出入公用通道,平整后过道宽度为3.8米长7.7米,前房旧房拆除时,按旧房滴水新建,保证本通道宽度为3.8米,并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000元作为经济损失补偿。被执行人已于当天将花圃铺设平整并当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元经济损失补偿费。至此,该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历时半年多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依法执行、规范执行的前提下兼顾民俗民情,是更高层次的执行艺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属于行为执行类案件,该类案件与普通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大为不同。金钱给付型案件多数基于被执行人本身积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自身的思想认识方面并不太侧重,而行为类案件大多需要被执行人自身方面的配合或者协助才能顺利执行,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执行人员多层次的考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邻里亲属关系,如果执行得不好,将会使激化双方的矛盾,甚至基于此而影响到双方的子孙后代。因此,在执行时应当慎重,努力寻找双方的平衡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机械地执行判决内容,而是充分倾听民意,并寻求基层组织的协助,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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