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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村支书当庭举报公安领导索贿200万摆平案子,被举报者已被调离岗位接受调查
发于2020-12-17 我有话说评论
安徽朝阳村,村支书蒋某涉恶被抓,当庭举报办案人员公安局副书记王某索贿200万,他因没有给“好处费”所以才会被抓。但王某否认索贿,证实接受过纪委调查,目前已被调离原工作岗位。在审理过程中,近千村民联名为蒋某求情。一审判决17年,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目前还未判决。 Sb^o`~ Eh  
[法苑讲堂] |%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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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风不起浪,蒋某在庭审如此关键的时刻,当庭举报王某索贿,综合村民的求情、纪委的调查等线索,我认为王某索贿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关于王某是否索贿还未查实,假如最终查实王某存在索贿的行为。那么,蒋某举报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对他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Bh;N:{&^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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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规定了立功制度,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蒋某举报王某受贿,如果查证属实,则蒋某的行为构成立功。根据法律规定,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I[H4Y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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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蒋某一审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如果在二审期间查证王某索贿属实,那么在审判时可以直接对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是在二审判决后,才查证王某索贿的事实。因为在判决时没有查实,无法认定蒋某立功,不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刑法》也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蒋某可以向服刑监狱申请减刑。 {J-Ojw|Y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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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于重大立功,减刑的幅度较大,那么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i93^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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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uOP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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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索贿五十万元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索贿没有成功的(即犯罪未遂),比照该量刑标准,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判刑标准应在三年或三年以下(不排除判处拘役)。因此,即便蒋某举报属实,因为王某索贿未遂,其可能判处的刑期较短,蒋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立功。 uQg&]b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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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眼里容不得丁点沙子,希望有关部门倾听群众的呼声,尽快查明事实真相,明确谁才是真的“恶”,让作恶的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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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村支书当庭举报公安领导索贿200万摆平案子,被举报者已被调离岗位接受调查
#涉恶村支书当庭举报公安索贿200万# 这事实在太戏剧性: B1TW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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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支书被控涉恶,一审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等获刑17年,结果近千村民联名求情,称从未见过该村支书人骂人,同案被告人葛某手举报称,县公安局王姓副书记干扰办案; R]0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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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支书当庭举报王副书记索贿200万摆平案子,但自己没答应; PV-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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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副书记承认接受过纪委监委调查,但否认索贿。有意思的是,在办理该案时,有人民陪审员资格过期还参与审理,这被指违法。 ))I[@D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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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村支书到底是不是黑恶势力?县公安领导究竟有没有索贿?当地近千名村民写“请愿书”证明蒋秀超未逞强争霸,请求法院查清案情,是纯自发的还是有人组织的?两名被告一起举报公安局领导索贿,是有串供还是不约而同地如实供述? 3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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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办案者能对此给出交代。 `!<#'PR  
     Z<#h$XUA  
更希望此案办理能不枉不纵,别冤枉一个好人,别轻纵一个坏人。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20-12-17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20-12-21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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