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朝阳村,村支书蒋某涉恶被抓,当庭举报办案人员公安局副书记王某索贿200万,他因没有给“好处费”所以才会被抓。但王某否认索贿,证实接受过纪委调查,目前已被调离原工作岗位。在审理过程中,近千村民联名为蒋某求情。一审判决17年,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目前还未判决。 Sb^o`~ Eh
[法苑讲堂] |%uy{
BK1I_/_!
1、无风不起浪,蒋某在庭审如此关键的时刻,当庭举报王某索贿,综合村民的求情、纪委的调查等线索,我认为王某索贿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关于王某是否索贿还未查实,假如最终查实王某存在索贿的行为。那么,蒋某举报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对他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Bh;N:{&^Eu
U% OlYP$g
2、刑法规定了立功制度,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蒋某举报王某受贿,如果查证属实,则蒋某的行为构成立功。根据法律规定,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I[H4Yfw
{Rq5=/b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蒋某一审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如果在二审期间查证王某索贿属实,那么在审判时可以直接对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是在二审判决后,才查证王某索贿的事实。因为在判决时没有查实,无法认定蒋某立功,不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刑法》也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所以,在这种情形之下,蒋某可以向服刑监狱申请减刑。 {J-Ojw|Y b
cToT_Mk
3、对于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于重大立功,减刑的幅度较大,那么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i93^E~q]
4A)_D{(SH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uOPLJ?%
3x)jab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索贿五十万元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索贿没有成功的(即犯罪未遂),比照该量刑标准,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判刑标准应在三年或三年以下(不排除判处拘役)。因此,即便蒋某举报属实,因为王某索贿未遂,其可能判处的刑期较短,蒋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立功。 u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