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西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使行政机关追回被套取的微型企业补助资金6万元,有效保护国有财产。
根据靖西市纪委监委移交线索,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发现:2013年初,原靖西县新靖镇某某村支书梁某某、某某支书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不符合“八类人员”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人履历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租地协议书、返乡农民工证明等相关材料,分别登记注册名为“靖西县某某种植场”和 “靖西县某某甘蔗种植场”的微型企业并通过审核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各自套取了微型企业补助资金30000元,共造成国有财产损失60000元人民币。
公益诉讼部门在审查后认为,涉案的行政机关在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及监管、管理工作上履职不到位,对此向主管行政部门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不符合扶持条件但已取得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的企业予以取消其资格,并对已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进行追缴。检察建议发出后,涉案的行政机关通过电话联系、当面约谈等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违规领取情况,劝导当事人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至目前,当事人已主动退还违规领取的6万元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重点来了
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是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以此件公益诉讼案件成功办理为契机,靖西市检察院会同市财政局,以具体案件办理为切入点,以点带面,召集相关行政机关召开“靖西市中小微型企业补助资金整改碰头会”,全面排查清理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中存在的同类案件,防止国有财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