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组织卖淫罪案,被告人黄某华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黄某华与黄某兰、黄某美、黄某妮、韦某周(四人均已判刑)系同胞兄弟姐妹,韦某芬(已判刑)系黄某华等兄弟姐妹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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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少女被骗去海南卖淫
1999年8月,黄某美、黄某妮以打工为名将覃某梅、韦某静骗到海南省儋州市文明路黄某华等人的出租房,黄某兰、黄某美、黄某妮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覃某梅、韦某静卖淫。此后在黄某兰、黄某美、黄某妮的控制下,覃某梅、韦某静被迫进行多次卖淫活动,卖淫所得的钱由黄某美、黄某妮、黄某兰掌管。
2000年2月9日,韦某芬以去海南省玩具厂打工为名,诱骗都安县的兰某春、兰某竹、兰某醒、兰某浓、蓝某红、兰翠某、蓝某卫、兰某研、覃某金、覃某利等十名少女到马山县汽车站,交由在此接应的黄某妮、黄某美、韦某周带到海南省儋州市。同年3月5日,韦某芬以上述手段诱骗并亲自带马山县少女何某仙、覃某鸾到海南省儋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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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少女到海南省儋州市后,被黄某华及黄某美、黄某兰、黄某妮、韦某周等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强迫卖淫。在组织卖淫过程中,黄某华等人作了分工,由黄某华控制和安排兰某竹、兰翠某、蓝某卫进行卖淫活动,由黄某美控制和安排兰某浓、兰某醒进行卖淫活动。
2000年2月27日,被害人兰某竹逃回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韦某芬意识事情严重,于2000年4月3日将兰某醒、兰某浓、蓝某红、兰翠某从儋州市接回都安县,途径海口市时收取一名司机100元后叫蓝某红与该司机发生性行为。
被告人投案自首后又畏罪潜逃,时隔9年再被抓
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华自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后黄某华畏罪潜逃,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12月4日,黄某华在海南省文昌市文建六横路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4月2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都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华伙同他人组织、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强迫妇女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930老友记
记者:周娜
通讯员:韦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