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临停,乘客开门下车,结果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摔倒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王女士300余万元。
2017年4月,出租车公司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临时停车,乘客下车开门,王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躲闪不及,摔倒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女士认为出租车公司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起诉要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
出租车公司代理人认可张某为公司司机,事故发生时也的确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但王女士一次性主张20年护理费用,时间过长、数额巨大,与事实不符。
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限度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事发时,张某搭载的乘客下车,导致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出租车车门接触,造成王女士受伤,事故因张某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造成。
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未保护现场,还破坏原始现场,伪造事故中的两车位置,据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至航天中心医院等医院住院多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结论为王女士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等。
法院判决认为
此次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张某系出租车公司员工,所以,王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就护理费,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规定,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持其3人护理的护理费,根据王女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在本案中暂确定护理期限为五年,从受伤起开始计算。
对于后续护理费用,王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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