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靖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靖西市某村党支部书记黄某灏涉嫌贪污罪一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黄某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9月13日,该案二审庭在靖西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百色市检察院指派李荣虎副检察长等人出庭履行职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灏作为村支书本应该代表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隐瞒被征地块权属、将被征地块登记在自己和他人名下的手段,七次侵吞集体土地补偿款共416360.3元,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得当,建议维持原判。
当司法人员问黄某灏是什么样的心态使其动起歪脑筋时,黄某灏说:“自己是村支书,没有人能对我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将权属不明的地块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人会发现。再说了,征地工作队员一年到头为村上辛苦奔波,但领取的补助不多,虚报面积不大,没有人会在意。”
来源百色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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