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回抵押车,两名外地男子在高速路上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达2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获刑。2017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甲(化名)、刘乙(化名)伙同李某、韦某(两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以收回公司抵押车为由,在靖西市内强行拦下被害人覃某驾驶的粤牌东风日产轿车,并将覃某控制,连人带车驶离靖西市辖区。期间,李甲、刘乙等人在车上对覃某进行言语威胁和殴打。强迫覃某签下一份车辆回收告知书后,李甲、刘乙等人才将覃某丢弃在崇靖高速路崇左服务区附近路段,并将轿车开走。据悉,覃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约两个小时。
到案后,李甲、刘乙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该车系覃某于2017年11月3日在广东省阳江市某二手车行内购买。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刘乙为收回公司抵押车,采取扣押、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都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以李甲、刘乙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