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区6月8日讯(通讯员 梁加早)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时您是否仔细查看过,那些“霸气十足”的格式条款是否让你很不满意却又无能为力?近日,右江区工商局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此前的检查中发现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只规定购买方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综合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先将合同内容填好,有意将购买者的权利用含糊不清的词语表达,开发商的义务则相对减少;二是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只能表示接受,却无权变更合同的实质内容;三是更多的购房合同中,普遍存在“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条款,使得违约条款只能约束消费者。
近日,右江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市区一售楼处检查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统一使用预制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补充合同中的多项条款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内容、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右江区工商局依法做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规范合同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