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建小区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安装费的通告
按照《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广西住建厅桂建城[2016]34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规划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桂价综〔2018〕25号文件(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和桂价格〔2018〕57号(自2018年 7月1日起试行)、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靖西市物价局靖价格〔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等文件明确规定,新建设小区住房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规划已纳入“三同步”建设的小区,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安装费即天然气初装费,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小区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购房户收取。据此,为规范新建小区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安装费的收取和缴纳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新建设小区住房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规划已纳入“三同步”建设的小区,承担靖西市城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靖西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委托建设单位及物业单位向购房户收取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安装费;
二、请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房、非商品房性质的新建城镇居民住宅时,应当详尽了解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涉及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规划、工程安装费收取和缴纳的相关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对于自2018年以来新建设小区住房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规划未纳入“三同步”建设的小区,请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小区住房的购房合同样本、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文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后交本机关予以备案;
四、对于住房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单位仍需要向购房户收取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安装费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收费依据相关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后交本机关予以备案;
五、对发现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安装费乱收费的行为,本机关将会同市场、价格监管行政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和打击。
特此通告
靖西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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