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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教育就学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发于2022-03-09 我有话说评论

德保县广大人民群众和返德来德人员:

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履行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坚决防范疫情输入,遏制疫情传播扩散。现就德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教育就学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如下:

一、教育就学管理政策

(一)德保县都安乡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暂缓开学。具体开学时间由县教育局视疫情控制情况另行发布通知。

(二)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暂缓返校:一是确诊病例处于治疗、康复期间的;二是居家自我健康监测期间的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处于集中隔离、居家自我健康监测期间的人员;三是其本人未解除相关管理措施的学生。

(三)都安乡籍在县城区或其他乡(镇)学校教学、就学的人员由县教育局具体提出细化管理要求,另行发布通知。

二、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履行上述教育就学政策、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将可能承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由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且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人员,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将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规守法,规避法律责任风险。

德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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