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毒贩弟弟提供银行卡转移毒资,近日,经靖西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明知其胞弟陆某通过贩卖毒品获得毒资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多次协助陆某转移毒资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是毒品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提供资金账户的;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此帖被可乐可乐在2021-12-08 12:4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