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8时许死者李某的尸体被发现泡在广州某街一栋十层房屋后的水坑中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后脑勺有一伤口
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怀疑高坠后落水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将屋主告上了法院索赔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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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亡者家属:
房屋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
事发后,死者李某的家属起诉屋主钟某甲,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0余万元。
据李某家属诉称,涉案房屋用于出租,未装门禁和视频监控,且一楼大门可随意进出,安保措施不到位。
同时,该房屋四楼以上的走廊窗户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亦未装有防盗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李某当晚是去涉案房屋找老乡玩,钟某甲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疏于管理,加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对此,被告钟某甲崩溃,大喊冤枉,他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李某一定是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而且是从涉案房屋高坠死亡,李某坠落也可能是自杀,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
涉案房屋4至7楼
未装防盗网
经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建筑物四楼及以上的通道走廊均设有临空外窗,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86厘米、窗户左右宽为117厘米,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除四楼至七楼的通道走廊临空外窗未安装防盗网外,其余走廊及房间临空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网。
涉案建筑物的一、二楼出租作拳击馆使用,四楼及以上则作为住房出租使用。
法官: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
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
究竟钟某甲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钟某甲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李某从何处坠落及其坠落原因分析,经办法官指出,从调查情况来看,李某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周围,除涉案房屋外还有多栋建筑,即使李某是高空坠落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
退一步讲,即使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李某家属还需举证证实李某发生坠落的原因。本案中并不排除钟某甲所抗辩的李某坠落是自杀的可能性,而李某家属并未举证推翻该可能性。
关于涉案房屋的安全隐患问题,涉案房屋一至三楼均安装了防盗网,李某不可能由此处意外坠落致死。
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的走廊外窗未安装防盗网,使用功能为居住租用,根据有关规定,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措施。经测量,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0.86m、窗户左右宽为1.17m,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
虽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并不符合不低于0.9m的标准,且未设置有防护措施,但该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仅比国家统一标准低了0.04m。虽有一点安全隐患,但常人在通常情况下施以正常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致产生意外坠落的风险。
法院判决:
驳回死者家属
全部诉求
究竟钟某甲对李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生前并未在涉案房屋内租住,与钟某甲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李某家属称,李某前往涉案房屋是找租住在此的老乡,但却无法指认该老乡的姓名、租住房号,并未举证证实李某出现在涉案房屋内的原因,不能证实李某是受邀进入。
而涉案房屋是钟某甲的私人物业,且四楼及以上是居住使用,并非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性质的公共场所,从案涉房屋安装有门禁系统来看,该物业也不是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场所,钟某甲对李某也不存在组织活动获益的行为,因此,不能证实钟某甲对死者李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为此,李某家属主张钟某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证据既不足以证实死者是从钟某甲的房屋内坠落,也不能证实该坠落属于意外还是自杀,钟某甲的房屋临空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虽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但不能直接证实李某的坠落是因该高度不符标准所致。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李某家属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