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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靖西市副书记陆伟等违法强拆祸国殃民<附证据>

过客2 2015-12-22 22:48
举报人:周喆,身份证号:430521198208211671,性别:男,学历:本科,现年33岁,联系电话:18775645800。大学毕业后在广西75486驻靖西部队服役,荣立三等功两次。 7l* &Fh9;  
被举报人:陆伟,男,广西百色市靖西市市委副书记,原靖西县常务副县长。 AtQ.H-8r  
2013年12月4日,广西百色市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下将再审申请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强制拆除,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举报人周喆的合法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靖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及赔偿举报人经济损失260万。现经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重审、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次审理和二次审理,判决靖西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违法,并赔偿本人相应的经济损失。现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向贵部举报,事实理由如下: IO)B3,g  
一、靖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违法无据、滥用职权 ,s8/6n#  
1.靖西县人民政府强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Tmzbh 9  
    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对举报人的固体垃圾厂进行强制拆除并违法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非法管制长达12小时之久。对捣毁后的物品肆意哄抢,整整装满5辆大卡车,最后以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变卖。 " U\RN  
2.靖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行为违法无据 3^8Cc(bk  
  ① 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拆除前没有履行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下对举报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进行行政强制拆除,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5(>=};r+  
  ②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综观我国的法律立法规定,主要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并没哪一部法律规定在强拆过程中可限制人身自由。另外,依行《证据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对自己实施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靖西县人民政府在原庭审中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靖西县人民政府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被举报人作出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中,被举报人作出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没有遵守上述规定,没有出示证件直接羁押举报人上车,更没有通知举报人家属,非法管制举报人,时间长达12小时(早上8点到20点)。 W!{RJWe  
二、靖西县人民政府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 y:'Ns$+  
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一审庭审中拒不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Q2IYCj{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质证程序中,应当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供证明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据。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就只提供其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等复印件证据,而且没有加盖部门印章,对举报人要求提供原件进行质证的要求置之不理。 :[0 R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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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靖西县人民政府伪造证据,藐视法庭 C;W@OS-;  
  ① 根据其提供的复印件证据可以看出,部门证据没有本人签字,而且相互矛盾,涉嫌伪造。举报人在一审、二审庭审中一直要求其提供原件进行对比,并要求其对为什么没有当事人签字、文书的送达情形和矛盾之处进行说明,然我们的靖西县人民政府依然置之不理,对法官的询问更是置若罔闻。 F0$w9p  
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就是不能出庭,也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中,就只见其委托代理的律师,没有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s6H.Q$3L  
3.靖西县人民政府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 JFT$1^n  
一审、二审法院一再作出与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的第九个案例的裁判意见完全相反的判决。而且在举报人拿判决书时一再不告知“我们已经尽力了,你也知道现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不太好,司法没有独立,对于你的遭遇我们只能表示同情,请你也要体谅我们的难处。” Fp\;j\pfw  
.}==p&(  
三、靖西县人民政府敢做不敢为、敢做不敢承担责任的“老赖”行为令人发指 wGyVmC  
1.靖西县人民政府答辩超期,其意见不应采信。 VN`.*B|9[  
   被举报人当庭提交《答辩状》,称“被告主体不适格……相关执法部门依职权开展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依法履行管理国家的法定职责,不是本案被被告所为,因此,举报人将靖西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是错误的,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举报人代理人认为,被举报人百余字的答辩意见与本案基本事实不符,且程序严重违法,不应采信。 QjTSbHtH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举报人当庭提交的答辩意见远远超过10日这一法定期限,属严重程序违法,其答辩意见不应采信。 RpJ7.  
2.强拆行为就是本案靖西县人民政府所实施,不容狡辩。 ibkB>n{(  
   2013年12月27日,被举报人作出《关于周喆来信的答复》,称“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督办意见,组织县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经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按照‘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三不留要求,采取对加工现场的产品、设备等进行推倒拆除和没收处理”。 {JE [  
   该答复上有被举报人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鲜红印章,被举报人对其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足以证明强拆行为系被举报人所组织实施,毋容置疑,铁证如山,不可否认。被举报人所谓的“强拆不是被举报人所实施”纯属无稽之谈。 *Fy6 -CC1  
3.在现场指挥强拆的是被举报人常务副县长陆伟。 '1mk;%  
   2013年12月4日,本是“全国法制宣传日”,耐人寻味的是,常务副县长陆伟不用心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依法行政,反而直接带队指挥下,不按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根据,实施强拆和非法拘禁,将举报人投资近400万的专业厂房和现代化设备用挖掘机夷为平地,其行为令人发指。被举报人所谓“常务副县长陆伟通知只是路过而已”的辩解纯属胡侃。举报人厂区地处偏僻荒山野岭,交通闭塞,常务副县长会有闲情雅致“刚巧路过”!除靖西县人民政府外,没有人能相信这令人费解的谎言。 mnm ZO}   
4.既已被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无理拒赔,天理不容 z\ZnxZ@  
   靖西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强行带走举报人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未对房内大量财产清点并进行公证或见证,没有对物品进行搬离和移交,并制作交接笔录。相反,在庭审中,靖西县人民政府在知道大势已去的情况,竟然要求举报人提供其财产合法的证据。靖西县人民政府厚颜无耻竟然到这种地步...... VLXA6+  
   综上,被举报人靖西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陆伟(现县委副书记)违法强拆及非法拘禁举报人并给举报人造成了近400万的经济损失。事后,被举报人没有就赔偿问题积极于举报人协商。相反,一再伪造证据、狡辩不是其所实施并以举报人无法证明其财产合法为由拒赔。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他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ZK/>L&  
JK$3qUDnI  
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wJC[[_"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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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ZKJ:&f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jVff@)_S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K43%9=sM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YBt=8`r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1K Vit{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q5;dQ8Y ?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HtXn/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J"aw 1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N/tcW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w;'XqpP$*|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LG[N\%<!H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r e<NE&M  
9$)&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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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梁 2015-12-23 07:55
违法建厂该当拆除!楼主违法在先,政府强拆时没能做到依法行政,赔偿违法人,可悲可叹。但要走完程序,不知楼主的违法行为还会持续多久?只能说是我国法律不健全。

栋梁 2015-12-23 07:56
违法建厂该当拆除!楼主违法在先,政府强拆时没能做到依法行政,赔偿违法人,可悲可叹。但要走完程序,不知楼主的违法行为还会持续多久?只能说是我国法律不健全。

大山 2015-12-23 09:40
此贴还会持续多久?

憶.魂 2015-12-23 11:10
该厂在什么地方呀

太上道祖 2015-12-23 11:28
            

过客2 2015-12-23 21:35
鉴定 一楼二楼陆伟走狗 SZH`-xb!+5  
请楼上的说明下依法治国,为什么没办证?还不是各部门贪得无厌

靖西摩摩 2015-12-23 22:29
希望楼主不要有购买砍刀枪支雷管炸药的想法和行动。

大山 2015-12-23 22:36
希望楼主不要有和陆同归于尽的想法

念你时时刻刻 2015-12-23 22:42
3.直接认定本人建厂行为违法显属错误 P2vG)u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进一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即便再审申请人的建厂行为违法,也应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确认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确认违法性,故此,二审直接定性违法,显属错误不当。 NF0_D1Goi  

过客2 2015-12-24 1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过客2 2015-12-24 11:59
致靖西陆伟走狗的公开信
xq;>||B  
   首先感谢论坛管理员,各版主,你们能顶住陆伟等一帮人的压力,因为我在其他的论坛比如新靖西,百色门户等的帖子被强制删除,还被多次电话威胁,如果再发,看守所的饭等着你去吃等等。其实本人就是光人一个,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更何况此事事实千真万确,也被你们关了不止一次,早就被陆伟等搞的流离失所了。 >2s6Y  
   本案中,陆伟等犯罪事实清楚,不容狡辩。陆伟等走狗听好了: )3CM9P'0  
一.陆伟等组织强拆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 MUl`0H"tR  
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拆除前没有履行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下对举报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进行行政强制拆除,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t5E$u(&+'B  
2.《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综观我国的法律立法规定,主要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并没哪一部法律规定在强拆过程中可限制人身自由。另外,依行《证据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对自己实施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靖西县人民政府在原庭审中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靖西县人民政府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被举报人作出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被举报人作出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没有出示证件直接羁押举报人上车,更没有通知举报人家属,非法管制举报人,时间长达12小时(早上8点到20点)。 9Vm aB  
二.靖西县人民政府一再狡辩不是其所为,伪造证据,厚颜无耻 zn>lF  
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一审庭审中拒不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nDvfb* \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质证程序中,应当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供证明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据。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就只提供其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等复印件证据,而且没有加盖部门印章,对举报人要求提供原件进行质证的要求置之不理。 KF'fg R  
2.提供的复印件证据本人一直没有见过,也没签收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决定在送达当事人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构成实质影响。 =CFjG)L  
从1-3,4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处理记录的内容来看,其中的处理意见栏目都有要求业主尽快到我局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待办好相关的手续后方能生产。对其作出的所谓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貌内容只字未提,甚至完全相反。 {>hxmn  
三.认为本人建厂违法,环境污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c \??kQH  
1.直接认定本人建厂行为违法显属错误 9^!.!%6O$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进一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本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完全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2012年第32号 公告颁布的《废轮胎综合理由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应当颁发执照,然而各部门着实不作为,互相推诿,工商推环保,环保推发改委,发改委推国土,国土又推工商。跑了近一年,各部门都过了好几遍。而且本案中,即便本人的建厂行为违法,也应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确认其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确认违法性,故此,二审直接定性违法,显属错误不当。 ,?yjsJd.  
2.本案中的设备制造厂家是一家中美合资的高科技企业,并有质量认证证书,而且相关的废水20公斤)废气(产生的废气经过充分燃烧,烟气采用了专利产品强力雾化塔处理,专利号:ZL 2011 2 0394855.9)都经过相关环保设备处理,对周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而且从靖西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处理记录的复印件和现场执法6-1至6的照片来看并没有如靖西县人民政府,二审法院所述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N 8[r WJ#  
四.陆伟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哄抢物质,给本人造成近400万的损失 \uTlwS  
   2013年12月4日上午8点20分,靖西县陆伟常务副县长组织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经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来我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事先和现场我并没有收到任何拆迁通知和文件,他们也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而且一到厂,我就被陆常务安排的所谓的公安人员(没出示任何证件)强行带走,后被关到新靖镇工商所的一个小房子内,被限制了一切自由,对厂里的情况完全不知道。后了解到陆常务他们是按照“不留设备,不留公棚,不留人员,不留原料,不留产品”五光要求,对我厂进行了彻底的大扫荡。所有的捣毁和变卖工作他们真的是开展是有条不紊。短短的2个小时,不顾厂内人员的安全将所有的房屋,电视等生活用具全部捣毁,几百万的设备被砸的稀巴烂,废水处理池,油水分离罐被挖穿。废水,油水到处流放,厂内鱼池的鱼全部死亡,变压器,所有的电机,水泵等能带走的都变卖到废品收购店。天哪,这哪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执法,这简直就是一次有阴谋,有计划,有组织的扫荡任务。 2013年12月9日,我带着疲倦的身躯来到靖西县政府大楼,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递交给盘县长的秘书,要求县政府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复,结果县长秘书说这事首先应递交给陆常务,我质疑的问道:“那如果陆常务不答复怎么办?”结果被告知,陆常务如果不签意见或者不同意赔偿,那也没办法,这个事太小,县长日理万机不会管的。就这样我带着“这个事本来就是陆常务自己执法的,他难道还会签署不同的意见出来?”的疑问离开了政府办公大楼。结果一等就是20多天,每天我都跑几次政府大楼,结果陆常务的秘书都是以陆常务没签意见的理由劝返我们回家。现在哪还有家?没水没电,房子被推倒,锅碗瓢盆,被子卧具等被捣毁,哪还是能生活的家,看来我们的县政府是不会为我们一介草民做主了。2013年12月18日,我们实在是坐不住了,跑到了县委,想找书记来为我们伸张正义。哎,领导都是很忙的,办事的说书记去北京开会了,要到1月中下旬才能回来,就这样又扑了个空,只好把材料交给了县委秘书办公室听天由命,一晃十余天,县委跑了个10几遍,后来音信全无。无奈,我提出要面呈陆常务的要求,没几天又被以陆常务很忙的理由拒绝。直到2013年12月30日,陆常务的秘书电告我结果出来了,我是一路飞奔到政府大楼,结果是文件的四点答复让我是气愤,哭笑不已。第一点:产业合法,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材料,属于无证非法生产。第二点:没有向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的非法加工点。第三点:质监,环保,工商来执法,说我们对执法要求置之不理。第四点:对我们的赔偿要求予以驳回,以后县政府还要组织各单位一如既往,并加大执法力度。 久盼的结果就是这样,的确让人心寒,以前各部门的互相推委,现在倒好全是我们的不是。一气之下,第二天我跑到环保等部门去理论,要求他们出示我们以前提交的材料,结果都说丢了,没审批就没保存,我当即要他们补办材料,他们说反正都这样了补办也没有用,后我据理以争,态度强硬,他们让我补办了申报材料,但是领导就是不签字,不见面。哎,当着我们面说材料没审批丢了,当着领导的面就说我们没递交任何材料,这种欺下瞒上的行为,哪是我们革命老区政府的行径呀?再说我们对部门的执法不理睬,这更是无稽之谈,各部门来执法,我们不都是在停工吗?而且你们都是以罚款的形式来处理的,没处理就没生产。这个厂里20多个工人还有附近的居民都可以佐证。 c= t4 gf  
  综上,被举报人靖西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陆伟(现县委副书记)违法强拆及非法拘禁举报人并给举报人造成了近400万的经济损失。事后,被举报人没有就赔偿问题积极于举报人协商。相反,一再伪造证据、狡辩不是其所实施并以举报人无法证明其财产合法为由拒赔。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他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q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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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未来我做主2 2015-12-24 13:12
司法不独立,告ZF是没有下文的

小强 2015-12-24 13:20
楼主说话未免过于感情化了 Y)k"KRW+  
办事应当对事不对人

过客2 2015-12-24 21:23
致靖西市委副书记陆伟走狗们的公开信 2;sTSGDG  
F qJ`d2E  
    首先感谢本论坛管理员,各版主,你们能顶住陆伟等一帮人的压力,因为我在其他的论坛比如靖西、百色门户等的帖子被强制删除,还被多次电话威胁,如果再发,看守所的饭等着你去吃等等。其实本人就是光人一个,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更何况此事事实千真万确,也被你们关了不止一次,早就被陆伟等搞的流离失所了。 U1:m=!S;x  
   本案中,陆伟等犯罪事实清楚,不容狡辩。陆伟等走狗听好了: 4vL\t uo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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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陆伟等组织强拆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 _zD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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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拆除前没有履行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下对举报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进行行政强制拆除,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O.FTT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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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综观我国的法律立法规定,主要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并没哪一部法律规定在强拆过程中可限制人身自由。另外,依行《证据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对自己实施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靖西县人民政府在原庭审中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靖西县人民政府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陆伟作出本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陆伟作出限制本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没有出示证件直接羁押本人上车,更没有通知举报人家属,非法管制,时间长达12小时(早上8点到20点)。 n*9QSyJ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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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靖西县人民政府一再狡辩不是其所为,伪造证据,厚颜无耻 ,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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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一审庭审中拒不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Dv7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靖西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质证程序中,应当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供证明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据。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就只提供其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等复印件证据,而且没有加盖部门印章,对举报人要求提供原件进行质证的要求置之不理。 6H0kY/q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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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的复印件证据本人一直没有见过,也没签收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的执法决定在送达当事人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构成实质影响。 F2zo !a8  
从1-3,4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处理记录的内容来看,其中的处理意见栏目都有要求业主尽快到我局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待办好相关的手续后方能生产。对其作出的所谓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貌内容只字未提,甚至完全相反。 8(n>99 V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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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为本人建厂违法,环境污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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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认定本人建厂行为违法显属错误 _i ztQ78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则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进一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本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完全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2012年第32号 公告颁布的《废轮胎综合理由行业准入条件》规定,应当颁发执照,然而各部门着实不作为,互相推诿,工商推环保,环保推发改委,发改委推国土,国土又推工商。跑了近一年,各部门都过了好几遍。因此,本人的垃圾处理厂之所以没能办下下手续,是靖西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必然导致的结果。 WblH}  
`pfgx^qG  
2.本案中的设备制造厂家是一家中美合资的高科技企业,并有质量认证证书,而且相关的废水(20公斤)、废气(产生的废气经过充分燃烧,烟气采用了专利产品强力雾化塔处理,专利号:ZL 2011 2 0394855.9)都经过相关环保设备处理,对周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而且从靖西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处理记录的复印件和现场执法6-1至6的照片来看,附近生态环境良好,并没有如靖西县人民政府,二审法院所述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N_ ODr]L  
M%:\ry4:  
四.陆伟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哄抢物质,给本人造成近400万的损失 n}Z%-w$K#  
   2013年12月4日上午8点20分,靖西县陆伟常务副县长组织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经济局、电力公司等部门来我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事先和现场我并没有收到任何拆迁通知和文件,他们也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而且一到厂,我就被陆常务安排的所谓的公安人员(没出示任何证件)强行带走,后被关到新靖镇工商所的一个小房子内,被限制了一切自由,对厂里的情况完全不知道。后了解到陆常务他们是按照“不留设备,不留公棚,不留人员,不留原料,不留产品”五光要求,对我厂进行了彻底的大扫荡。所有的捣毁和变卖工作他们真的是开展是有条不紊。短短的2个小时,不顾厂内人员的安全将所有的房屋,电视等生活用具全部捣毁,几百万的设备被砸的稀巴烂,废水处理池,油水分离罐被挖穿。废水,油水到处流放,厂内鱼池的鱼全部死亡,变压器,所有的电机,水泵等能带走的都变卖到废品收购店。天哪,这哪是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执法,这简直就是一次有阴谋,有计划,有组织的扫荡任务。 2013年12月9日,我带着疲倦的身躯来到靖西县政府大楼,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递交给盘县长的秘书,要求县政府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和答复,结果县长秘书说这事首先应递交给陆常务,我质疑的问道:“那如果陆常务不答复怎么办?”结果被告知,陆常务如果不签意见或者不同意赔偿,那也没办法,这个事太小,县长日理万机不会管的。就这样我带着“这个事本来就是陆常务自己执法的,他难道还会签署不同的意见出来?”的疑问离开了政府办公大楼。结果一等就是20多天,每天我都跑几次政府大楼,结果陆常务的秘书都是以陆常务没签意见的理由劝返我们回家。现在哪还有家?没水没电,房子被推倒,锅碗瓢盆,被子卧具等被捣毁,哪还是能生活的家,看来我们的县政府是不会为我们一介草民做主了。2013年12月18日,我们实在是坐不住了,跑到了县委,想找书记来为我们伸张正义。哎,领导都是很忙的,办事的说书记去北京开会了,要到1月中下旬才能回来,就这样又扑了个空,只好把材料交给了县委秘书办公室听天由命,一晃十余天,县委跑了个10几遍,后来音信全无。无奈,我提出要面呈陆常务的要求,没几天又被以陆常务很忙的理由拒绝。直到2013年12月30日,陆常务的秘书电告我结果出来了,我是一路飞奔到政府大楼,结果是文件的四点答复让我是气愤,哭笑不已。第一点:产业合法,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材料,属于无证非法生产。第二点:没有向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的非法加工点。第三点:质监,环保,工商来执法,说我们对执法要求置之不理。第四点:对我们的赔偿要求予以驳回,以后县政府还要组织各单位一如既往,并加大执法力度。 久盼的结果就是这样,的确让人心寒,以前各部门的互相推委,现在倒好全是我们的不是。一气之下,第二天我跑到环保等部门去理论,要求他们出示我们以前提交的材料,结果都说丢了,没审批就没保存,我当即要他们补办材料,他们说反正都这样了补办也没有用,后我据理以争,态度强硬,他们让我补办了申报材料,但是领导就是不签字,不见面。哎,当着我们面说材料没审批丢了,当着领导的面就说我们没递交任何材料,这种欺下瞒上的行为,哪是我们革命老区政府的行径呀?再说我们对部门的执法不理睬,这更是无稽之谈,各部门来执法,我们不都是在停工吗?而且你们都是以罚款的形式来处理的,没处理就没生产。这个厂里20多个工人还有附近的居民都可以佐证。 R>"pJbS;L  
   综上,被举报人靖西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陆伟(现县委副书记)违法强拆及非法拘禁举报人并给举报人造成了近400万的经济损失。事后,被举报人没有就赔偿问题积极于举报人协商。相反,一再伪造证据、狡辩不是其所实施并以举报人无法证明其财产合法为由拒赔。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他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dwD ?G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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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被强拆时本厂固体垃圾处理厂原貌 2(!W 9#]  
    靖西县人民政府敢做不敢为的铁证 9 5!xJdq  
[attachment=12431][attachment=12432][attachment=12433][attachment=12434] j?C[ids<  
#q:j~4)h  

过客2 2015-12-25 17:16
5:38}p9`  
致靖西市陆伟鹰犬公开信 imADjBR]  
陆伟鹰犬们: s[7$%|~W  
  我是周喆,联系电话:18775645800,地址:靖西市凤凰路1320号,现在在家,请不要再发表靖西检察院在抓他,他躲起来的不实言论。本案中,你们的陆书记违法犯罪事实非常清楚,一再狡辩徒劳无功,只是更让大家看清你奸同鬼蜮,行若狐鼠的真实嘴脸。在此,希望你们能像本人一样光明磊落,实名发表庇护你们尊敬可爱的陆书记的言论。更让大家清楚的知道现在的所谓靖西市官佬们的依法行政水平。 $E[O}+L$#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一直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说,“依法执政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治国主张,应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保证政府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员干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带头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Lf9s'o}.R  
   靖西市官佬们听好了,你们一再歪曲事实,支持陆伟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实则公开发表对国家领导人不利的言论,你们自己去想下后果。当然,你们也可以觉得山高皇帝远的,在你们这一亩三分地继续当你们的山大王,以言代法,胡作非为,残害百姓。 qf K gNZ  
I0l3"5X a  
几个问题想问下我们的靖西官佬们 Uhvy 2}w  
1.你说本厂污染环境证据何在? Wg%]  
2.支持陆伟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何在? ;L:UYhDbUx  
3.即便我厂没有完善相关手续,你们就可以违法强拆,哄抢私人物品?并以市场价三分之一变卖所得的30万又在何人之手? Pm P&Qje7  
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本案中的强制行政没有法律依据。譬如你们的高大上座驾超速,是不是违法?按你们所述,你们的宝马,奔驰,霸道是不也应该被没收国有? cl`kd)"v  
5.应广大群众要求,问下你们的陆书记政务大厅租金多少?谁拍板?钱在谁手上? 5dv|NLl  
(;g/wb:  
几点建议 ]iTP5~8U  
1.不要再命令网站管理员删帖,他们都胆小,而且都很辛苦的 |m\7/&@<  
2.不要再电话恐吓本人,我胆小怕怕 hD#Mhy5h  
3.陆伟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等违法事实清楚,奉劝你们不要再充当其鹰犬。 kR1 12J9P  
4.倘若执迷不悟,在回复帖子的时候请不要再在用户名后缀加222,刁民什么之类的。一不雅观,二一看就知道是陆伟的走狗 c*#$sZ@YA  
{KSLB8gtL  
i+S%e,U*  
附:一审重审、二审二次审理判决书 x(>XM:|  
    被强拆时厂房原貌 V #vkj  
    靖西县人民政府敢做不敢为的铁证 @B0fRG y  
[attachment=12460][attachment=12461][attachment=12462][attachment=12463][attachment=12464][attachment=12465][attachment=12466][attachment=12467][attachment=12468][attachment=12469] yx#!2Z0hw  

过客2 2015-12-25 22:01
《82号判决》第二项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周喆的财产还在查封期限内,现被损坏且已无法恢复原状,靖西县人民政府就应支付与损坏财产价值相当数额的赔偿。 gGNo!'o  

过客2 2015-12-26 09:50
(2)驳回本人的消除影响请求违法无据 %J6>Vc!ix=  
靖西县人民政府限制周喆人身自由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作出行为的程序上显属违法,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对周喆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过客2 2015-12-26 1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5 3sJ0{  
WMKxGZg"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J_+2]X7n  
I.t)sf,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RV?mI3?  
%l%ad-V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Ch2Ep  
{6LS$3}VM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a:P+HU:  
[6K[P3UZx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i= ^6nwD&  
@RB^m(> 5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E @r &K  
UK'8cz9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s-6$C  
i*l =xW;bM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yuq o ^i  
现在高院已经受理,由上更确定你们干预司法,最后,又有哪个老百姓敢跟你们讲个人感情?又怎么能攀上你们这些官老爷?你说你们依法行政,白纸黑字清楚表明靖西县政府行政强拆违法,不容狡辩

过客2 2016-01-18 22:10
恳请广西纪委领导严查被举报人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

过客2 2016-01-21 14:02
我们的行政机关是相当强大的,其权利更是高大上的。而行政法却是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是有关行政的主体、权限、行为、程序、违法及救济(包括对行政违法行为本身的救济和对受行政违法侵害的相对人的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过客2 2016-01-22 02:10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b~~X`Z  
%a8e_  
     KD\%B5Jy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进各委、办、局: ,V!Wo4M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9gI?b8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B4OvHi)'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d?5oJ'JU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或因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导致行政违法,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kb$Yc)+R4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负责本县(区)政府、本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和市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直属部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A0;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处理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理结合的原则。 9[~.{{Y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 v#9i|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责任心不强导致行政处理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z0A9)5)  
    (二)依法应当履行职责和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推诿不履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S^1ZsD.  
    (三)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法定处理期限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Z!q$d/1  
    (四)所作的处理决定由于承办人员故意或过失致使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因以上原因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及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Jl\U~i  
    (五)在履行行政职责中,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 nCV7(ldmH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W 'P8C  
    (七)其他违反法律、政纪造成不良后果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uYO$gRem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在责任的确定上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bso4 }rS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要按照主观故意或过失、责任心、业务水平、造成损失及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y:zNf?6&  
    第七条  责任的划分 I<W<;A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个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造成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 F -8  
    (二)由于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WsG,Q(K  
    (三)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承办人有过错的,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tw 3zw`o:  
    (四)由于批准人否定审核人(或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Z1$ S(p=)L  
    (五)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或审批案件,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1|\(W#  
    (六)由于不作为而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属领导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批准或者同意的领导人承担责任; MYJMZ3qBi  
    (七)因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予追究。 q(EN]W],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分行政处分、经济责任追究和其他处理三种形式。主要有:  ^[I> #U  
    (一)通报批评; J10/pS  
    (二)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3 q8S  
    (三)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K-tz-R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和奖金; ,y0 &E8Z  
    (五)扣发基本工资以追偿行政赔偿费用: 0T@axQ[%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U |eh  
    第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因违法行为给公民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应当给予赔偿的,根据责任大小由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 @wIbU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犯罪嫌疑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d8Cd4qIXX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执法检查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报经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 6e|uA7i4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应在60日内结案,被调查的相关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予配合。 (uHyWEHt  
    经调查确定执法过错责任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和处理程序,作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和决定对责任追究的建议和决定,有关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o{_+Li9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30日向处理的机关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处理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受理。 e~he#o[%a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 i2M~/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过客2 2016-01-22 19:46
陆伟带队强拆、违法行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不要再做困兽之斗。再不要以环境污染、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莫须有的罪名混肴视听。 jc32s}/H  
  附:被强拆前厂房原图。另注:本厂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己铺的石头路、山头上、不是水源区、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不是居民区>。

过客2 2016-01-23 23:46
  其实本案十分简单,陆伟组织的强拆没有下行政决定,更没有履行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更甚者将本人的所有物品便卖。以言代法,后又狡辩不是其所为,再后以污染环境,不能证明其财产为由拒赔。狡辩理由比熟知的深圳山体滑坡之凶势有过之而无不及。同胞们,我国发生因强拆而流血的案件还少吗?

过客2 2016-01-24 12:00
靖西县政府的傲慢,藐视法庭之举勘称中国之最。大家熟知“民告官、官现身”李建文副市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而且纵观中国所有的行政审判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来,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出庭应诉。而本案中,我们的靖西县政府应出庭的官佬可能都是在家抱着“老婆”睡觉,偌大的庭审现场,却始终未见我们的“官爷”。

过客2 2016-01-24 12:11
领导干部用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这构成了对于司法公正性的侵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中要体现公平和正义,做到客观、公平、合法、合理。而法外干预的一般规则是:只认权,不认法;只认局部和部门利益,不认全局利益;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的利益。这既破坏了司法环境,也违反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精神。

过客2 2016-01-26 22:03
1.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拆除前没有履行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下对举报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进行行政强制拆除,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  b utBS  

JX201952608 2019-06-04 18:43
天下劳苦大众有救了。共产党好。  !Qsjn  
Jzp|#*~$E  
[s:325]

人生长青树 2019-06-05 09:01
几年前的帖,吓死我了

JX201924201 2019-06-08 20:58
这个帖子居然没被删除???

及时雨 2019-06-12 22:17
栋梁:违法建厂该当拆除!楼主违法在先,政府强拆时没能做到依法行政,赔偿违法人,可悲可叹。但要走完程序,不知楼主的违法行为还会持续多久?只能说是我国法律不健全。 (2015-12-23 07:55)  T`u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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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是是否违法建厂我不知道,退一万步来讲,就算楼主像你所说的,违法建厂了,你政腐就可以违法强拆了?政腐都不带头守法,还振振有词,流氓嘴脸!由此看来,楼主是否违法建厂,我看还有大问题。在中国,说你违法你就违法,说你不违法你就不违法,看你有没有触碰政腐的利益,而不是有没有违法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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