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4lEvb &:#h$`4 本期导读近日,九旬老人农某玉因盲、聋,加上年事已高,长年卧床不起,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靖西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将法庭搬到其家门口,经开庭审理,指定其长子农某为其监护人。 [attachment=540315] }Fb!?['G5 当事人农某玉系1928年生人,今已年逾九旬,自2013年开始,其因精神恍惚,意识状态不清,加上罹患冠心病、类风湿病等多种慢性病,行动和语言能力丧失,无法接收外界信息,更无法与人进行交流,处于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为此,其长子农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农某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attachment=540316] hVpCB, d l]# SX0_v_%M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形,于是决定将法庭开在当事人家门口,实现“阳光”下的法庭。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判令农某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指定其长子农某为其监护人。 JCniN";r[ KA s 1(oG LRb,VD:/Y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 rSXzB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g!p>m!Z 'fd1Pj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