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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3(*4)h7
(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MTt8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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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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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第65号) @+;.W>^h "1|geO|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G+Tn +At[[ G5hRx@vfrL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2Ys=/mh
dpz@T>MS= @zGF9O<3,@ {]Mwuqn (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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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9IRuYO 目录 o2|#_tGNUy /'oo;e 第一章 总 则 WG,Il/ 第二章 产业发展 3ZT3I1/D 第三章 人才支撑 Z6B$\Q5Od 第四章 乡风文明 6O?zi|J[: 第五章 生态宜居 [(
xPX 第六章 乡村治理 xS,F
DPA 第七章 城乡融合 [fCnq 第八章 扶持措施 |HAbZd7PG 第九章 监督检查 XK~HfA? 第十章 附 则 0SD'&
rFcz0 548L^"D 第一章 总 则 (tO4UI5! |i
B# UR'v;V&Cb\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T=NLBJ fFEB#l!oUb 9T;>gm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 5[g&0 o0AT&<K TT3 6Y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y1+aTiJ AclK9+V 5XT^K)'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以及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Na`>
pH 'xd8rN%T Y4YZM 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KO`+ K1YxF x7B;\D#`i/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并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y0Gdz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