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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e~h>b.~
(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g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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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Y~ ~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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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第65号) :WhJDx`j
8(3(kZx S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BAw , ;yH>A ;,K% D6SUzI1+H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B6XO&I1c
CB7dr&> @xG&K{j 3WV(Ok dQut8>0& |%_C$s% 目录 *0WVrM06? {N(qS'N 第一章 总 则 PSrx! 第二章 产业发展 h!"2Ux3!x 第三章 人才支撑 _ %s#Cb 第四章 乡风文明 A`c22Ls] 第五章 生态宜居 W?7l-k=S 第六章 乡村治理 # @\3{;{R 第七章 城乡融合 ~C-Sr@ a?/ 第八章 扶持措施 3F9V,zWtTi 第九章 监督检查 uf(ayDE 第十章 附 则 D?|D)"?qb P\7DA4] GR,2^]<{ 第一章 总 则 S :HOlJze -15e 6fwNlC/9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u=d`}E yUoR6w {sTf4S\S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 n}p G&&;q $CcjuPsK x"r0<RK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U\W *MJm: i4C{3J^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以及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b#2)" V( AbU`wr/h 4 j KU2 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Iil2R}1 `RTxc
IrwQ~z3I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并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dQX-s=X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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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_h%Jf{nu verI~M$v{ uH_KOiF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OSg. 0Q3U\cDr mY|c7}>V;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B`pBIUu a[{qb ; :e7Z^\/k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办理本村(居)民委员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调动村(居)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 UhB+c <J%qzt} +)jUA]hJ/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并指导完成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配套政策,优先配置公共资源。 .=y=Fv6X o<g?*"TRh \0@DOW22C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总体部署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5JIQWE( o'Bd. B xL* psj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符合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W 4{ T< tldT(E6
ZlV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Yx0!I V:0IBbh)w UBo0c?,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iIfiv<(ChM 7KtU\u }2
S.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Z#=z,.^ ulR yt^bx| oRfb4+H& 第二章 产业发展 UlXm4\@ ^Z (cVg 31n"w;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特色农业强优工程,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配套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持续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 Zy0M\-Mn ;_sJ>.=\ 2:LUB)&i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定播种面积,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7o4E_ .* BD6!, 7uB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落实中央核定本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粮食收购和储备品种结构。 BRFsw`c YSjc= K'OG-fn;
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减少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环节粮食损耗浪费。 KdNo'*;U]_ (6%T~|a +'H[4g`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糖料蔗保护区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tUZQ5" a %go[_w ^}j~:EZb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设、维护与完善农用地水利、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或者计划并加强组织实施,持续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用地生产功能,改造中低产农用地,推进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确保耕地质量提高。 j/v>,MM |N,^*xP(6 Y;af|?U*6: 统筹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与现代化建设,以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提高节水供水和防汛抗旱能力。 UrniJB] t Cuvb L3]J8oEmU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农村地区闲置、荒芜的耕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g%2G=gR$?z N'1I6e" hvt]VC]] (一)因外出务工、缺乏劳动力等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采取生产互助、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形式复耕; g |)>65v \Y# deVd87;@7[ (二)因耕作条件差而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加强农田、水利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耕种提供基础条件; "|\hTRQ * :"*' \Z*:l( (三)对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闲置、荒芜耕地,将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改善和提升闲置、荒芜耕地生产能力; j/V_h'} Ff<cY%t D5zc{) / (四)对因建设项目实施造成耕地闲置、荒芜的,督促施工方或者项目业主及时做好耕地复耕相关工作,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bR`5g k-$Acv( L03I:IJ (五)流转土地被闲置、荒芜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和收回土地; e\)%<G5 d`\SX(C b:1B
> (六)对因其他原因造成闲置、荒芜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复耕。 @6UY4vq9 01Jav~WR O:]']' /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出台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扶持政策,统筹用好相关资金支持闲置、荒芜耕地恢复生产。加大对闲置、荒芜耕地集中整治力度,探索建立闲置、荒芜耕地复耕激励机制,对利用闲置、荒芜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在农业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Kq7r+A $G=^cNB|JB R P{pEd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快农业、林业种质资源库(区、圃、场、地)以及原生境保护点、种质资源数据库建设,加强种业自主创新,加大优势特色产业良种攻关力度和品种引进力度,支持育制种基地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良种供应能力。 NF$6yv9C QPy h.9:N K#FD$,c~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和个人加强技术攻关和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并加强推广。 E2hsSq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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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bJ<|#|r-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深化农业产业技术创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制定并实施农业科技创新计划,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等农业关键技术攻关。 H )X[%+ eDd&vf 0+&WIs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农业科技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价等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建立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激励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aru2H6 UG vIH m _ep&`K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 r*HSi.'21 o!xCM:+J ,~L*N*ML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适宜本地特点的农业机械设备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加强农业用地宜机化改造,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以及设施农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扶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组织发展,加快建设智慧农机系统,拓展农业机械化精准作业,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提高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农艺社会化服务水平。 jMT[+f /fQcrd7h ? [Yn<| 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购置政府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机具给予政策性补贴,并不断优化补贴兑付方式。 ~|u;z,\ 6O4*OR<& GtRpgM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发展智慧农业,推动数字农业工厂、数字农业基地建设,加大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加强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推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升级。 Y XhZWo{B HB9"T5Pd* \mF-L,yu 加强智慧农业技术与装备研发应用,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深度融合。鼓励和支持对乡村特色农产品、自然风貌等的网络推介。 piIZ*@' `(W"wC XT0-"-q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产业规划,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因地制宜推进糖料蔗、中药材、水果、蔬菜、茶叶、油茶、蚕桑、食用菌、畜禽、渔业等种养产业和特色林业、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ap@)9 RXRbW %b M]8>5Z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项目带动,加强农业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区等平台建设,引导项目向基地、园区集中,推进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提高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5{ap mtUiO
p U<6)CW1;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有机结合,整合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乡村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做强乡村特色文化旅游品牌,打造乡村特色文化旅游精品,推出民族区域文化特色鲜明、旅游产品差异性明显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区域文化、农业、旅游、康养、教育、体育等资源融合发展。 XRaGV~ LM<*VhX -=-^rQx9 发挥红色文化的教育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建设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红色纪念场馆,打造革命老区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旅游产业发展。 _ $PeFE2 <h(AJX7wsD rEr=Mi2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现代海洋生态渔业发展空间,推进海洋牧场、人工鱼礁、现代渔业产业园区等建设,加大对渔港和避风锚地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的投入,完善渔港经营和管护机制,推动牧场渔业、设施渔业等新业态科学发展。 `JIp$ ^%oH LsY9 PvKGB01_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推进农产品产地加工发展,加强农产品商品化处理,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向精深加工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 H c/7x). /OKp(u;)z 2e6P?pX~2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冷库建设和田头储藏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拓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渠道,加快建设贯通县乡村的电子商务体系和寄递物流体系,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和寄递物流服务行业,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推动农产品销售。 h!B{7J 6>?qBWW eKP>}`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农产品分级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标准生产。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NbWEP\dS'z za>%hZf\ P, x"![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加大对农产品原产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组织打造农业龙头企业品牌联合体,组织推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5a |[cR \Y,P M:O*_>KF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保护监管制度,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监管。 Jq1oQu|rs N\|B06X df{?E):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使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支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开发、租赁、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和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增加农民收入;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森林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发展,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促进农民稳定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n3e,vP? R IO7z}![V; e"@r[pq-{u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体系;引导小农户之间、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联合,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形式带动小农户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让小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e{6wFN q~>!_q]FE D(z#)oDr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创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并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为农服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c[J 2;"SP :7@[=n (~@.9&cBD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和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农业交流合作,以东盟国家为重点建设农业合作示范区和优良品种试验站;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外向型农业企业,加大新品种、新技术交流力度;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以及各种农业开放合作渠道和平台,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WjBml'^RY hn .(pI1 erI&XI 第二十九条 沿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边民、边民互助组、个体工商户、企业开展互市贸易,推进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通过出口特色优势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销售东盟进口特色商品等贸易往来方式,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 Iq|h1ie
m+ y^r'4zN' l(Y32]Z 第三章 人才支撑 b'(AVA $y;w@^ 2tU3p<[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人才要素活力,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大力培育造就本土人才,建立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鼓励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s-#@t 'q}Ud10c ImQ-kz?b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农业科学普及工作,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育力度,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重点面向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加强涉农专业学历教育和普通话推广,支持农民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 yCz"~c mR.j8pi mI2Gs)SO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引进、配备、使用和管理机制,选拔优秀村干部录用为乡镇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选拔优秀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支持从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能人、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班子成员。 UAjN ZW M:Wj192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和容错纠错机制,统筹县乡工作人员待遇标准,保障乡镇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年均工资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水平,鼓励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h5{//0 y !19T=p/:$ j1Ys8k%$l 第三十三条 加强农业农村科研人才和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支持乡村农业技术人员定向培养工作,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培育农业生产服务、农机推广应用、乡村手工业、建筑业和民间工艺等重点领域和乡村财会管理等农村实用专业人才,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农业实用人才带头人、农业经理人。 Gn7\4,C 3 EAr=E] W3l[a^1d 第三十四条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定向培养、招录乡村教师力度,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支教、任教,对乡村教师的编制核定、工资福利、住房安置、职称评聘予以倾斜,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提高乡村教师学历层次、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LBio$67F 9#H0|zL $%U}k=-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实施农村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鼓励开展面向村卫生室的农村定向免费中专医学生、高职临床医学生等培养,吸引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引导急需紧缺医疗卫生人才服务基层。提高和改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待遇。 H:b"Vd"x9 /A5=L<T6F xpZ@DK;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对基层专业人员进行定向委托培养、知识更新培训。支持技工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或者承担培训工作。 8y<mHJ[B -raK f*@
:,4@ 第三十七条 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流动,吸引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经济文化能人、退休人员、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法律服务人才、技能人才等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全面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人员等定期服务乡村机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2RXrH2&H !,-'wT<v NO/$}vw 建立乡村振兴人才绿色通道,为乡村振兴人才的落户、生活和停居留、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N/%R>(v C,,T7(: k hz bvR~rn 第四章 乡风文明 ?Gf'G{^} BTsvL>Wy :qS~"@ ?<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激发乡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思想道德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H28-;>'` bLTX_
R !/`AM<`o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向乡村倾斜,统筹县级图书馆和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乡村文化广场和公共体育设施、乡村公共数字文化等方面建设,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质量提升。 +:m)BLA4l VK4UhN2 H#F"n"~$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和视听网络,拓展乡村文化服务渠道和扩大社会影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增加优秀乡村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培育和扶持乡村文化本土人才,发展乡村文艺团队,打造乡村文化品牌,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i<&z'A6&]* "P.sKhuo i~GW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村规民约和基层社会组织作用,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破除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引导广大村民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生活,建设文明乡村。 '>[ZfT 02 FLe*zQ Z4z|B&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i K@RQi )fXxkOd h-.^*=]R6 (一)倡导孝亲敬老,反对薄养厚葬; 4FnePi~i D~qi6@Ga TrZ!E`~ (二)倡导亲子陪伴,反对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aL%}`8l? Eoz/]b C\rT'!Uk\Q (三)倡导健康娱乐,反对赌博; D}%VZA}]. C&F%
j. < 4JBfA, (四)倡导文明节俭操办婚丧节庆活动,反对大操大办、高额彩礼和高额人情礼金; Q3r]T.].h oCwep^P(v 4Zjd g` (五)倡导卫生整洁、爱护公物、遵守秩序,反对随地吐痰、损毁花木、乱扔垃圾、乱堆杂物、乱搭乱建等; $_% !d0$cF): r:xg#&"* (六)倡导文明用餐,反对餐饮浪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2SC'Z>A @"cnPLh&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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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七)其他应当纳入村规民约,并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的情形。 1`II%mf[ jHMP"(] depCqz@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AsS~TLG9p JAW7Y:XB :z?T/9,C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发展、提升乡村传统文化,挖掘农业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育群众、淳化民风等方面的作用。 jKP75jm 0$XrtnM G>Bgw>#_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古迹、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址、灌溉工程遗产等保护利用,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促进乡村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b`wT*& 7d{xXJ- YTgT2w 保护和传承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传统工艺、壮瑶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PU@'OG qHrIs-NR ( 3,7 第五章 生态宜居 5Bcmz'?! $sL+k 'dY 9U9ghWH8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机制,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U?S 9m ,:.8s>+i aorL ,l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海洋、湿地、森林、草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4YOLy\"S c5CxR#O -Hi_g@i*XW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健全水质安全监测和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壤污染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严格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农作物秸秆实施综合利用。 <q MX,h2 b6 g9! cLp9|y0r 第四十五条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u 'ng'j' GNG.N)q#C Q0PqyobD 支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乡村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Q2|6W E q9zeN:>< ?h7[^sxJ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绿色生产技术、设备和模式,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包装废弃物和灌溉器材等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农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考核制度,推动农业循环经济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9(&$Gwi )W @ 'o_ RC{k2"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建立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通过财政统筹、社会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推行建管一体化制度,探索使用者付费机制。 z:n
JN%Qb ^wIP`dn ( ^=kV?<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整治,推进乡村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乡村和美丽庭院建设,美化绿化乡村,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 Q1h v2*/U PzjIM!> E?0RR' 加强乡村风貌整体管控,坚持农房单体的个性特色与村居整体的错落有致相结合,注重维护原生态村居风貌,保留乡村景观特色,防止乡村景观单一化、城市化。 PVKq&Q? /|Gz<nSc !/F-EJOH6C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防火、防风、防雷电等基本安全要求,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PHsM)V+ \ }-v Mc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开展危房排查、治理,对残破、倒塌墙体等进行清理,消除农村住房的安全隐患。 4yu=e;C wy G*v,-O |bRi bB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完善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垃圾处理新技术在乡村的应用和推广。 EY1L5Ba. X7aj/:fXe 6{Bvl[mhI 加快完善乡村排污管网,统筹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逐步消除乡村黑臭水体。 Yk4ah$}%-^ ]~WIGl"g RXPl~]k#i 持续推进乡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积极探索节能型、实用型、绿色型改厕技术模式;优化乡村公厕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改造乡村公共厕所并加强日常管护;加大乡村厕所粪污治理力度,加强厕所改造与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推进乡村厕所粪污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U5~ rI:]''PR }Ny~.EV5^ 第六章 乡村治理 OOsd*nX/ IxP$lx
?s 0")R&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健全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_q&QI0{ "Q23s" QK~>KgVi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d[(%5pw~zL @S012} xH .bMU$ O1 第五十二条 依法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执法队伍整合、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和水平。 Erl@]P4 E;a9RV| .b%mr:nEt7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保障机制和业务指导监督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评议、考核制度。 @[(%b{TE; F fzY3r+
gn 9CZ 被赋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wZ8LY; t5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