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020阅读
  • 2回复

微信扫一扫分享精彩

分享到

 
百色小两口吵架分手,男的竟然起诉某房地产
发于2016-11-03 我有话说评论
)u`q41!  
    张某为女友黄某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后反悔,要求开发商返还,遭到开发商拒绝。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这笔款项。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hU}9  
a)/!ifJ;  
  张某诉称,2015年初,他想在百色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向多家开发商询问有关商品房的信息,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是通过电话与各开发商联系。得知他的购买意向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顾问便将公司账户发给他。最终,他决定购买另一家公司的商品房,却误将购房首付款5万余元打入该房地产公司账号。发现转账错误后,他立即与该房地产公司联系,要求返还款项,但遭到拒绝。 d@JjqE[  
  房地产公司认为,张某主张的5万余元是其代女友交的购房首付款,汇款时间是2015年1月28日,后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与张某的女友黄某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购房合同,并于2015年9月6日将房屋交付黄某。本案应属于张某与黄某的债务纠纷,张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首付款没有依据。 FQ2 6(.  
  张某女友黄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她在法庭陈述时说,之前她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月初她需要买房。张某得知后,就叫她先去看房,由他交付购房首付款。后她与张某的关系发生变化,张某反悔,要求返还支付的购房首付款。 Hcq?7_)  
  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称误将款项汇给房地产公司,但银行转账是通过柜台办理的,转账单账户名称也明确填写为该房地产公司,转账金额为5万余元,该付款内容与黄某所述吻合。张某称该款是他向另一家公司交付的首付款,但未在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间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道大额款项汇款错误后,在近一年时间里不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主张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悖于生活常理。鉴于张某与黄某的关系,以及购房后黄某与张某的短信交流内容,可以看出张某不仅了解黄某购房的事实,还出资,这与张某陈述其不知黄某购房不符。因此,张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 TDq(%IW  
  法理评析 a"4j9cO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结合各方面证据可知,张某系为黄某购房出资,将5万余元款项转账给房地产公司,是张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张某的诉讼请求不获支持。

一错再错,自食苦果。
拍摄日常生活中身边的景物,希望能拍出自己喜欢的感觉,以此记录照片后面的真实生活。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6-11-03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6-11-03
快速回复
限150 字节
 
 
添 加 图 片
<--上传图片在这里,多大图片都可以!
上一个 下一个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