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G]E$U]=9r: 百建行决字〔2016〕17号
k^Zpb&`Hx qGuz`&i 当事人:百色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s:)zD- 地 址:百色市右江区龙景区06A-54号
N~{0QewMI' 法人代表:杨**,男,汉族,62岁,1954年7月11日出生,居住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广教兰西街六巷3号,身份证号码为44062319540711****。
4A^hP![c#] 经查明,当事人在本市龙景片区东洲大道开发建设百色市碧桂园·翡翠郡项目工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Ps4ZTn_ 1.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IOp*8 2.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现项目已开发建设展示区10栋别墅和1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5672平方米,工程总投资金额1845.4万元。其建设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至今尚未改正。
)MZ]c)JD^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有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9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和听证告知书(百建M〔2016〕19号):拟责令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处罚款叁拾捌万肆仟伍佰肆拾元整。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9月26日,书面提出放弃申辩、陈述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NLyvi,svS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1.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2.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184540元。两项共计罚人民币384540元。且责令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全额缴入百色市中心支库的百色市财政局账户(账号:15302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7J~6J.m 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Ol;0>$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由当事人承担。
`~UCWK 如不服决定处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六个月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起诉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g-E!*K \ 3n{%\_ t;Jt+k~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VH4P|w[YF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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