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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利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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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1日19时许,杨某利在西林县八达镇经营的摩修店,以800元的低价向陶某才购买了一辆通过盗窃得来的五羊本田牌弯梁摩托车。次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辆涉案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4748元。 TIvLY5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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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利明知或应当知道被盗摩托车系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杨某利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