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2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德保县原副县长、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必荣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必荣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其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必荣在担任靖西市公安局局长职务期间,以虚报增加采购食堂设备、桌椅项目和增加篮球场建设工程量为由从单位账户上套取现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6.8098万元。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必荣在担任靖西市公安局局长、德保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4351万元,其中既遂375.4351万元,未遂270万元。
法院认为
张必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较大;被告人张必荣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张必荣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公安局、市投资促进局干部旁听了案件庭审。
[ 此帖被热河在2021-06-23 09:2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