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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人注意!!袭警罪正式设立,3月1日起施行!
发于2021-03-01 我有话说评论

法释〔20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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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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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小编查阅,2020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这样表述: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公安报

[ 此帖被甜味拾荒者在2021-03-01 12: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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