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靖西市学生资助政策,了解一下
1、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政策
(一)资助对象:在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镇特困人员、孤儿或百色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
(二)资助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子女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园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免学杂费: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二)免课本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1)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民族自治区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及百色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2)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革命烈士子女等五类学生。
2.资助标准: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资助对象:全区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2.资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2020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195天计算,共780元。
3、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一)免学杂费政策
1.资助对象: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或百色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资助标准: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自治区示范性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非示范性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400元。
(二) 免学费政策
1.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自治区示范性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80元,非示范性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
2.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三)国家助学金政策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或百色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每生每年3500元和1000元两档执行。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或百色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下同)录取的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4、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免学费政策
1.免学费范围: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审核认定:(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递交到学校进行免学费资格审核。(2)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相关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3)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本人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4)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
(二)国家助学金政策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资助比例:(1)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2)优先资助享受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
3.资助标准: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4.申请、审批、发放流程:(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2)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向就读学校提交;(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4)将审批后拟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的学生资助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中。
(三)国家奖学金政策
1.奖励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6000元。
3.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⑤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4.申请程序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4)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
3.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1.资助对象:通过参加普通高考、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方式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5、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评审和发放(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5.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三)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评审和发放:(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4.申请、评审和发放(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5.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4.申请、评审和发放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2)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2.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2.资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靖西市教育局
2020年5月
材料来源:靖西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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