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完善人才配套服务体系,加快引进、培养和建设适应靖西市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参照《百色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试行办法》(百发〔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章 引进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工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或丰富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引进到靖西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或每年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3个月以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柔性引进人才。具体划分为以下三类人才:
一类 拥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员;其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和技能,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员。
二类 拥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到市直、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
三类 拥有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拥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并志愿到村校任教的人员。
以上均为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当年出台的靖西市急需紧缺专业目录为准。上述学历学位包含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
第三条 通过公开招录(招聘)、双选会到我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且符合我市当年急需紧缺专业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计划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年限为5年),均享受同等待遇和生活保障。由上级党委任命到我市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人员且符合百色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在靖西工作期间,原则上参照《百色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试行办法》(百发〔2018〕16号)给予同等待遇和生活保障。
第四条 采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用人单位自主引进和公开招录(招聘)、双选会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引进方式。有明确规定可直接通过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急需(紧缺)专业需求和引进人才工作方案。
(二)用人单位会同人社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根据当年引进人才方案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确定拟引进人选。
(三)用人单位将确定的拟引进人选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最终引进人选。
(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的人才,由市人社局一站式服务窗口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靖西市引进人才认定书”,引进人才持证到各成员单位办理业务时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 生活保障
第五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服务年限为5年)的一类人才,每人给予税后安家费15万元。自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起一个月内,给予税后安家费的五分之一;第二年起至服务期满,每服务满1年度且年度考核合格,给予税后安家费的五分之一,服务期满全部付清。
第六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服务年限为5年)的二、三类人才,自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起一个月内,分别给予一次性税后生活补助1万元、5000元。
第七条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服务年限为5年)的一类人才,五年内在靖西市内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购房补助15万元。未购买住房的一类人才,在工作地租房居住的,服务期限五年内给予每人每月租房补贴800元,或按我市人才公寓申请办法申请免费拎包入住靖西市人才公寓。单位提供有免费周转住房的,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
第八条 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所有医院开设绿色通道,对引进的人才就医问题给予优先安排。引进人才保健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确定并安排一批为靖西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疗休养。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相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用人单位每年有计划安排每位引进人才参加培训。
第十条 根据靖西市教育教学资源实际情况,引进的人才子女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在公立幼儿园和其意向的义务教育学校接受教育。
第十一条 引进的一类人才配偶要求随调或随迁安置到靖西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统筹推荐或安排到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就业,工资及社会保障待遇由就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落实。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落户靖西的,由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给予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确认拟引进的人才等待办理手续期间,可先到用人单位实习,实习等待期原则上一类人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生活补助,二类人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生活补助,三类人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实习等待期超过半年的应给予缴纳社会保险,从实习报到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经校地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通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引进高校师生寒暑假到我市挂职锻炼或参加社会实践岗位和项目攻关,往返交通费、用餐费由用人单位报销,原则上申请使用人才公寓或由用人单位给予安排住宿。挂职、实践活动达到四周的,原则上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1500元以上生活补助,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以上生活补助,此项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其配偶或父母不随调(随迁)到靖西的,一年试用期过后可以享受连续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探亲假期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每年按实际开支的往返交通费用给予探亲假补助1次。
第四章 奖励激励
第十六条 在我市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评“百色杰出人才奖”的个人或获评“百色杰出创新奖”的团队,仍在靖西全职工作的;参加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或专业的国际、国内最高荣誉奖项评选获奖的,根据百发〔2018〕16号文件精神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大力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即用人单位聘请来我市帮助企事业单位或项目完成关键性的技术攻关课题的人才,依据百发〔2018〕16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设立自治区级工程中心、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人才小高地的,由市财政给予5-50万元开办经费。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可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参加百色杰出人才奖等评比。
第十八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条件,受援到我市学校为乡镇及以下的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及该乡镇下属乡村学校)支教不少于1学年的优秀退休教师,除享受自治区规定的福利待遇外,市财政每人每学年追加5000元的生活补助。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符合“实施方案”条件,自愿到我市乡镇以下的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及该乡镇下属乡村学校)支教不少于1学年的优秀退休教师,参照(桂政办发〔2015〕130号)执行。本办法颁布前符合本条内容的教师,由市财政补齐。
第十九条 拓宽人才的上升渠道,经本办法引进并签订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含5年)协议的人才,如在协议年限内获得上一层次类别人才资格,可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引进层次重新认定,并从审定之日起,按本办法重新签订录用或聘用协议,服务年限可以累计,有关待遇按本办法规定的层次标准结合其服务年限分阶段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参加我市专场面试(除每年统一招录的公务员面试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面试外)的,无论是否引进,均为其提供一次性面试食宿补贴,以招聘驻地市为中心,省(区、市)外1000元/人,省(区、市)内500元/人。此项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后,且已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资格条件,经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可按公务员调任和调配规定程序交流调任到公务员队伍。每年拿出一定比例公务员领导职位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公开选调。
第二十二条 引进到国有企业工作的人才,可按照市场工资价位与企业经济效益自主确定薪酬待遇,规定相应业绩指标,其薪酬可作为单列工资,不计入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核定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引进到靖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属于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家的,单位可申请实施特殊人才收入待遇政策,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其工资单独核定、台账管理,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聘用到管理八级、七级岗位且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推荐进入乡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经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可按公务员调任和调配规定程序报请百色市委组织部审批后,交流调任到公务员队伍,符合条件的可破格提拔或推荐给上级单位。
第二十五条 乡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街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即评即聘到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七级或十级;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累计满25年的人员(不含定向评价取得职称的人员)到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工作,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取得高级职称的直接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取得中级职称的直接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享受相关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必须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不少于一年(病假、产假、陪产假等除外)且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同时,抽借调到上一级机关(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街道)超过3个月的,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将人才引进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在我市人才引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或个人,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评选,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人才,符合百色市引进人才办法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我市引进的一类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和岗位总量、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实行先进后出。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带研发项目来靖西市工作,根据科研课题的级别(厅局级、区级、国家级),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认定,由市科技局根据有关科研配套经费的文件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出科研启动经费数额,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市相关部门在其申报相关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以上条款中除已明确由市财政安排经费的,其余各条款涉及的经费实行财政、用人单位共同分担的办法,即:到行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到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补助50%,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工作的由同级财政补助20%,财政补助以外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市本级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符合《百色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试行办法》(百发〔2018〕16号)文件规定,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除本办法明确规定条款外,其余按照百色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6日前引进的人才安家费及各类生活补贴等按照中共百色市委办公室、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百色市引进人才工作暂行规定》(百办发〔2013〕3号)执行至规定时限。2018年12月6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引进的人才按照中共百色市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百色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试行办法》(百发〔2018〕16号)执行至规定时限。本办法发布前引进的人才,服务期满继续与我市签订5年服务协议的,按本办法标准补足有关待遇,原待遇与现行标准不足部分,由财政和用人单位补齐。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靖西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