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交通学校原校长冯明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冯明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缴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已于2019年3月26日、4月1日在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冯明源利用其担任柳州市交通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在其学校的基地建设、设备采购等项目中,收受了李某甲钱款70万元(其中13万元既遂,57万元未遂);帮助李某乙担任其学校相关职务,并在工作中多次给予其关照,先后收受李某乙钱款12.4万元。
同时,被告人冯明源还伙同他人在该校校服生产订购、拍摄宣传片、学生保险业务承接等业务中共同收受了当事人相关钱款共计35.1万元,冯明源本人分到19.5万元。在上述行为中,被告人冯明源其本人或伙同他人共受贿117.5万元(其中57万元未遂),冯明源本人从中共计获得44.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明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35.1万元的共同受贿中,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明源收受李某甲的57万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明源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明源积极退出其收到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