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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群主”速看!群成员上传200多部淫秽视频,3名“群主”获刑!
发于2019-06-11 我有话说评论

据广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消息:

3名QQ群管理员因监管不力,放任成员上传淫秽视频200多部, 3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清远阳山县法院分别判处十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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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毛某、谢某、刘某从2016年开始陆续加入该QQ群后,相继成为群管理员。

2017年7月至9月,毛某以及其他群内成员在群内上传大量淫秽图片、视频及相关淫秽视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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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在工作巡查中发现该QQ群中有大量的淫秽色情视频、图片等,立即展开侦查。经侦查发现,该QQ群有447名成员。

经清远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公安机关在该QQ群下载到的251个视频中,有221个视频文件是淫秽非法音像视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谢某、刘某作为QQ群管理员,对于群内成员上传了大量淫秽图片、视频及相关淫秽视频链接到QQ群的行为放任不管,没有尽到管理员的职责义务,违反国家文化管理制度,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社交软件盛行,利用QQ群、微信群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更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群组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而这些微信等社交媒体的群主及管理员往往只享受作为管理员拥有的权限,而忽略了应该承担的管理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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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对话列表
都有不止一个聊天群

但你知道吗
聊天群并不是法外之地
如果有人在群里做了违法的事
身为群主的你
也要因为“失职”
同罪被处罚!!

案例一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此前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据谢某称,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

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经查,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色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二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二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2015年9月中旬,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浙江首例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群主张某均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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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今年1月,张某在担任一个微信群的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

据刑法相关规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在此案中,阮某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76个,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本人虽然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身为群主,他有权限把传播淫秽物品的群成员踢出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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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员犯法,为何群主“躺枪” ?

群主和群成员有着最核心的权利上的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成员,而群成员并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成员。

群主也有着法律意义上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

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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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    治安处罚

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3    刑事责任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专家点评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王四新老师认为:“对于微信群主来说,是你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

注意!以下情况下群主可以免责

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如果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那么群主的责任肯定会减免。如果有了这些治理行为仍管不了,群主可以向有关机构举报或者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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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精神、文化上的垃圾
对我们心灵的侵蚀
切勿以身试法!


行得端,走得正,怕个球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9-06-12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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