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西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该案是西林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西林县人民法院院长岑万旺担任审判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日山出庭支持公诉。西林县各村两委干部、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1982年,西林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山界林权证,明确了西林县那宾村那沙屯、八意屯、平阳屯的山界权属。2010年10月,西林县那劳镇人民政府经调解达成协议,确定了那沙屯、八意屯、隆昌屯的山界归属。至此,四屯的山界权属已经明确。但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英(原那沙屯村民小组组长)、杨某雄(原那沙屯村民小组副组长)、王某文(原那沙屯村民小组代表)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西林县那劳镇那宾村当地,以他人种植林木侵占那沙屯山地为由,通过开会动员、广播喊话、电话联络等方式,组织、召集那沙屯的村民去阻止被害人砍伐林木、不给钱就不让砍;组织那沙屯村民去拦截堵路,不给钱就不放行;到林业站阻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给钱就称该林地有纠纷,给钱就说称林地没有纠纷。通过以上方式,前后勒索被害人获得钱财152850元。因为堵路拦路,还导致有的被害人因无法将木材拉运出去而腐烂在山上。
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还对其他村民种植的农作物肆意破坏,先后组织那沙屯群众拔掉三户农户所种植的玉米、芒果树苗、沃柑果苗。王某英、王某文等人还在路上挖坑,阻止村民上山采松脂。
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已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村民代表王某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52850元,多次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经过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程序,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审理,西林县人民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什么是恶势力?
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就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