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涉嫌从事废旧轮胎炼油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伟、梁某二、包某军等人经过商量后,决定利用由梁某二家占有使用的一块山沟土地,建造利用废旧轮胎来炼油的设备。
他们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废旧轮胎炼油生产活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渗坑内,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废渣堆放在厂棚旁,造成严重污染。经相关机构检测,从炼油厂排放的废液中检测出苯、甲苯等7类有毒物质,以及有机污染物、悬浮物等5类物质严重超标,对人体健康具有很大的毒性作用。
现场声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伟、梁某二、包某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
公诉人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王某伟、梁某二、包某军的刑事责任,同时三名被告人应当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工程费用,共计人民币2737400元,承担本案鉴定及评估费用人民币185000元。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