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载亲朋好友是常有之事,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两家关系往往会因此改变,更有“亲家变冤家”的情况出现。
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就成功执行和解了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日,隆某军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并搭载着同村的隆某兰行驶至岩那至弄江线某路段时,与对向农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隆某兰受伤。该事故经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后,农某负事故主要要责任,隆某军次要责任,隆某兰不负事故责任。经法院审理,隆某兰搭乘隆某军的电动三轮车,但隆某军未收取任何费用,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即“搭顺风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能因“好意同乘”而免责,在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此案后,判决农某和隆某分别向隆某赔偿73685元、16138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隆某军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他认为其与申请执行人隆某兰是亲属关系,当天是好心搭载隆某兰,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其已经向隆某兰垫付医疗费15000元,固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后,隆某兰向那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该案件承办法官对隆某军进行释法析理工作,希望隆某军能以两家的亲戚关系为重,经过调解,最终被执行人隆某军同意分三次向申请执行人隆某兰支付了赔偿款16138元,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