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上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并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黄进如、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梁玉彪和犯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黄旭平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黄进如犯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黄进如因妻子林某与被害人黄学奎(殁年39岁)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2016年5月23日与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次日2时30分许,黄进如约黄学奎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三益松香厂附近见面。随后,黄进如携带菜刀与林某前往约定地点。2时50分许,三人见面后,黄进如即与黄学奎发生争吵,并首先动手殴打黄学奎,黄学奎持事先准备的柴刀砍伤黄进如头部,黄进如又持菜刀砍了黄学奎头部两刀。林某上前抢刀,二人的刀掉落在地,黄进如和黄学奎互殴厮打,林某扯住黄学奎阻止二人继续打架。黄进如趁机捡起地上的菜刀追砍黄学奎,黄学奎躲避逃跑不慎摔倒,黄进如持刀砍击黄学奎头颈部数十刀,致黄学奎左颈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后黄进如在逃离现场途中,想起自己与同屯村民冯能洪亦有矛盾,遂返回家中拿了一把柴刀,闯入冯能洪位的家中,因寻找冯能洪未果,黄进如即持柴刀分别砍击冯能洪的父亲冯某和母亲黄某头部数下,致冯某颅脑损伤死亡、黄某重伤。当日4时许,黄进如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黄进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进如连续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黄进如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刑终310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进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梁玉彪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5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夏石镇的吕石超等人与凭祥市上石镇浦东村下黎屯村民因非法收取走私车辆的“过路费”发生过冲突。后被告人梁玉彪、黎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出资16000元向黄文强(另案处理)购买AK47步枪一支,用来对抗吕石超团伙,该枪由梁玉彪保管。2016年2月17日下午,梁玉彪、黎玉、蒙全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一起喝酒时,获悉吕石超等人晚上欲跟他人在凭祥市上石镇浦东村剥皮屯聚众斗殴,便商量教训吕石超等人,由蒙全星开车接送。当日21时许,蒙全星驾驶面包车送梁玉彪、黎玉去剥皮屯附近;22时许,梁玉彪持AK47步枪、黎玉持一支59式手枪躲藏在剥皮屯剥皮桥南侧路段草丛,被卢勇胜(被害人、殁年22岁)等人发现后,黎玉即持手枪威胁卢勇胜等人,梁玉彪持步枪朝卢勇胜头部连开三枪,后二人逃离现场,卢勇胜因被枪支射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黎玉将59式手枪交给梁玉彪藏放,案发后被扣押。
被告人梁玉彪伙同黎玉、蒙全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梁玉彪还伙同黎玉、蒙全星共同出资购买制式枪支一支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梁玉彪另外还非法只有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只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梁玉彪伙同黎玉、蒙全星为抢占非法利益,预谋行凶,持枪打死被害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梁玉彪系主犯。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刑终44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玉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3
被告人黄旭平犯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黄旭平为牟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运输毒品到广东省。2015年12月16日中午,黄旭平在大新县新北农贸市场购买一个用来装毒品的双肩背包,并伙同零军勇(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一起租赁了车牌号为桂AMT730轿车从大新县行至崇钦高速罗白收费站时,发现公安人员拦车检查,黄旭平遂驾车强行冲卡进入崇钦高速公路,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方向逃跑。后黄旭平毒资携带毒品下车徒步逃离,并将毒品藏匿在路边草丛中。零军勇驾车继续前行,引开后面追车。当日,零军勇、黄旭平先后被抓获。12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距罗白收费站13.2公里处山坡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5759.2克。
被告人黄旭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旭平纠集他人参与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旭平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囯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刑终431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旭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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