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上午,田东首例非法电鱼案在田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玉某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单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玉某雷携带电鱼工具到江城镇那蒙村旧州屯古榕江水域进行非法电鱼时被执法机关当场查获,并缴获由电瓶、逆变器、电线及竹竿等组装成的自制背式电鱼设备一套和活鱼1.95公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玉某雷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玉某雷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玉某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玉某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