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陆续出台了10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国家发改委要求:
一要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
二要提高降价政策传导的可操作性。各地要综合已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明确具体降价标准,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降价措施可操作、可传导。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三要进一步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宣传,突出重点,明确降价政策传导时限规定,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于拒不执行、截留政策红利等负面典型,要进行约谈、媒体曝光或依规处罚。
四要积极配合做好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信部门对接工作,沟通工作进展状况,解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做好评估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本地区各项降价措施落实情况及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幅,主动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电网企业要协助用户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执行政策不到位的,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建立转供电加价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要切实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为任何用电主体需求服务的意识,部署各级电力公司尽快摸清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主动服务,加大改造力度,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直接结算。
六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放在当前价格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降价政策效果或第三方评估较差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为了落实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累计降幅达8.1分,靖西市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从今年5月1日起,广西平均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5.15分,即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66元, 1-10千伏每千瓦时0.751元。从7月1日起,又平均降价每千瓦时2.95分,现我公司已执行一般工商业到户电价,不满1千伏每千瓦时0.7357元, 1-10千伏每千瓦时0.7215元。
二、 我公司已经按规定对一般工商业电价进行退补,要求有转供电主体的用户,对终端用户进行相应的退补。
三、 全面规范向我公司提出用电报装后,又向用户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写字楼、农场等用电单位在转供电环节乱加价收费的行为。
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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