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开放包容的社会中,人们的选择是多样化的,对于恋爱、婚姻人们也追求自由、自愿。因此越来越多的“忘年恋”出现在我们的生活里。但这样的“忘年恋”往往隐藏着很多难以把控的“地雷”,如果只因为一时的爱慕匆忙闪婚,带来的可能不是相守相伴的幸福,而是矛盾不断累积后双方反目成仇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2016年农历正月,李某(化名,1959年出生)在隆林特有的少数民族节日——苗族跳坡节上,结识了小她34岁的王某(化名,1993年出生)。双方因为山歌对唱相识、相知,确定彼此都有爱慕之意后三个月便开始谈婚论嫁。由于李女士的孩子比王某还要大上几岁,李某知道家里人断然不会同意自己与王某结合,所以她隐瞒家人于2016年4月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与王某成为了合法夫妻。 婚后,因为年龄差异大,沟通交流存在较大障碍,两人在同一件事上看法截然不同,甚至看电视节目或者穿着打扮都会争执一番,彼此的代沟越来越明显。而家人的反对与邻里的指指点点也让王某十分烦恼。时隔两年后,王某在亲属的陪同下,以原、被告之间年龄差距大且沟通困难,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为由,向隆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院受理此案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这对年龄差距34岁的“忘年恋”,最终以失败收场。
法官寄语
自由恋爱利大于弊,但要妥善处理好以下问题:
首先,婚前要彼此增加了解,避免草率结婚,要有单纯的婚姻观念;
其次,应处理好经济问题及双方家庭的关系;
再次,要善于经营,应积极建立共同的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
最后,无论是“忘年恋”还是“青梅竹马”都应当彼此宽容,学会体谅对方的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