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百色一件“亲生父亲拐卖自己儿子”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惯犯关注。2018年10月23日,靖西市人民法院在该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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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亲生儿子17000元买给别人2008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辉告诉本屯许某欣想出卖自己三岁的儿子许某欢。得知许某辉的意愿后,许某欣为了获利便积极联系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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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某天晚上10点左右,许某辉和许某欣拐许某欢来到广西百色靖西市龙临镇龙临街。许某辉把儿子许某欢卖给一个陌生中年男子,该男子给许某辉人民币17000元。通过此次交易,许某欣也从中获得介绍费20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
依法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某辉拐卖儿童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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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辉以出卖为目的,拐卖自己的儿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许某辉当庭认罪,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许某辉做了最后陈述,请求轻判。
最后,合议庭决定对案件进行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