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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13岁少年学车2小时上路,翻下140米山崖致1死3伤
发于2018-10-10 我有话说评论

一次无证驾驶可能只是
好奇、侥幸、偶然的驾驶行为,
但却是一次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是一项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
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甚至可能是葬送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交通肇事犯罪
百色13岁少年学车2小时上路,翻下140米山崖致1死3伤 - 靖西网

百色市隆林县古某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还要将亲属的面包车偷偷开出来,更不该将面包车转交给刚刚学习驾驶2小时的未成年玩伴驾驶,最终是害人终害己,把自己的“戚戚性命”玩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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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晚,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该县猪场乡那绍村新大龙山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车翻下山底,一人死亡,请求交警大队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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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名受伤男孩坐在路边,一辆小型客车翻下距离路面140多米深的山崖,后被树木卡住才得以停下来,车顶严重变形。车上4人均被甩出车外,其中1人经医生检查确定死亡,另有三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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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调查得知,当天早上,死者古某某(男,19岁)无机动车驾驶证,偷偷将其哥放在家中的一辆小型客车开出来,与堂弟古某(男,17岁)一路由金钟山乡开往猪场乡玩耍,在猪场乡街上遇见王某(男,13岁,在校学生),随后将车交给王某及古某,由王某在该乡的广场上练习驾驶技术约2小时。傍晚时分,王某邀请古某某、古某两人以及朋友杨某(男,15岁,在校学生)一起到邻村的朋友家为其过生日。简单吃完晚饭后,一行四人便驾车踏上回家的路。途中由于王某想学习驾驶车辆,古某某便将车辆交给王某驾驶,一路上,王某与古某某交谈甚欢,当车辆行驶至那绍村新大龙山屯一个右拐弯路段时,王某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造成车上乘客古某某当场死亡、其余三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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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无证驾驶危害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

而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

对于无证驾驶的处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百色13岁少年学车2小时上路,翻下140米山崖致1死3伤 - 靖西网

交通违法,
源于对生命的藐视,
对法规的无视。
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是每个驾驶人的责任。
请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交通安全要靠你我他。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8-10-10

又是未成年人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8-10-10

家长们,好好管好自己的孩子 吧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8-10-10

   害人害己啊 426)H_wx  
几个家庭就这样完了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8-10-10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8-10-11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8-10-11

就是因为有这些未成年人,道路上就从没太平过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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