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有这种事~
已故老人在扶贫补助金名单上"复活”了!!
田东·首例
9月26日,田东县首例监察体制改革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的黄某某、梁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基本信息
犯罪嫌疑人1号
黄某某
黄某某系某乡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犯罪嫌疑人2号
梁某某
梁某某系某乡某村村民委主任,协助某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案发经过
黄某某
放出“消息”
黄某某
办理“手续”
犯罪经过
梁某某
提供“材料”
黄某某
梁某某
集体“分赃”
2012年,黄某某告知梁某某,某村可增补一个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指标,梁某某便以已过世叔叔的名义,编造虚假材料上报申请,并将信息告知了黄某某,黄某某在明知已过世人员不符合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情况下,为了从中分得好处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某办理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手续,使其顺利通过乡、县两级审核,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200元,得到补助金后,梁某某分给黄某某8000元,分给其叔叔家属7000元,其个人分得4200元。
贪迹败露
另查明,梁某某在协助某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国家养老保险金及低保补助金20600元。
2011年03月 某乡人民政府统一为全乡60岁以上老人办理养老保险,后将接收养老保险金的存折交由各村村干发至群众。因梁某死亡后未及时销户,存折办理后,梁某某未将梁某过世的情况如实报告给某乡劳保所,2011年3月18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发放到梁某账户的养老保险金共计5370元。
2012年05月
梁某某编造虚假材料,为梁某一户办理农村低保补助金,2011年3月18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发放到梁某账户的低保补助金共计15246元。
梁某某将上述养老保险金及低保补助金私自截留在自己手中。
检察官 周正式
检察官
说
黄某某作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梁某某作为村民委主任,协助乡政府开展扶贫等工作,黄某某及梁某某的身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检察官
提醒
扶贫资金和项目直接关系到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和贫困地区的发展,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巨大,社会容忍度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习总书记明确要求“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