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昨日刊发《为小事竟动刀,不料自己送了命》,报道了昆山“8.27”案件的有关情况。同时,网上爆出首先持刀的纹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还在今年荣获见义勇为证书一事,引发网友质疑。对此,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我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
网友质疑为什么有犯罪前科的人不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笔者认为,这是对嘉奖见义勇为的曲解,是一种过于片面的观点。
首先,正如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发布的情况说明所说,目前,包括江苏省、昆山市等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相关奖励条款里,也都未有明确规定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刘海龙举报毒品贩卖有功,予以见义勇为认定,并颁发证书和奖金,是按规定执行,无可厚非。
其次,就江苏省等《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规定来看,认定标准包括: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由此也不难看出,江苏等在认定见义勇为的问题上,具有明显的就事论事特性,以及不溯及既往和未来的特质。换句话就是说,一个人不管其是否有前科,或后来又犯罪或犯错等,只要这些犯罪或犯错与具体的见义勇为事件没有前因后果关系,有关单位就应该及时对这个人相关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
此外,就现实来看,如果对有犯罪前科的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认定,不但是对其行为和积极性的打击,恐怕也是对社会整体见义勇为精神激发的打击。况且,谁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不犯一点错误,这些错误获犯罪可能只是一时的问题,只能说明过去,不能代表未来。人性多样且复杂,所谓的“坏人”或许也会有为了正义挺身而出的时刻。
就此而言,获见义勇为称号和认定,与所谓的有犯罪前科并不矛盾。此次江苏昆山面对有关有犯罪前科人员认定见义勇为的质疑,及时的、有理有据的加以解释和说明,不但是对当事人见义勇为的肯定,而且其本身的积极态度也是对社会见义勇为精神和行为的极大鼓励。犯罪前科归犯罪前科,见义勇为归见义勇为;法律的归法律,社会情绪归社会情绪。情绪不能代表法律,也不应该掩盖或阻滞社会正能量的激发。对有犯罪前科的人,有理有据认定见义勇为,并切实加以维护,就是对社会见义勇为精神的最大鼓励和呵护。当然,刘海龙再犯事,那也是另一个问题,当区分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