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前,靖西男子李某与女子肖某经别人介绍相识谈恋爱,因彼此年龄已经不小加之父母一再催促,两个月后便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并准备于近期摆酒宴请亲朋。可肖某在派出所工作的堂兄告诉她,李某喜欢赌博,甚至是嗜赌如命,且因此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多次。
面对肖某的劝说和反对,李某却只是对肖某敷衍了事,暗地里仍继续参赌。无奈,尚未与李某同居生活的肖某只好提出离婚,但却被李某拒绝,理由是其赌博只是个人爱好并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即使要离婚,也必须返还已付的10万元彩礼。
肖某不知道自己能否要求与李某离婚并拒绝返还彩礼?
靖西一位姓农的律师分析,肖某可以要求离婚,但必须返还彩礼。
一方面,李某的好赌恶习属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也指出“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李某婚前即具有赌博恶习,被公安机关拘留多次却累教不改,在肖某的劝说和反对下,仍只是敷衍了事,暗地里仍继续参赌,如此行径必将给夫妻共同生活造成严重妨害,导致彼此“难以共同生活”,故就肖某的离婚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另一方面,肖某应当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与之对应,正因为肖某与李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明显与第(二)项吻合,故姑且不论彩礼数额巨大是否造成李某生活困难,也意味着尽管李某对导致离婚确实存在过错,肖某亦同样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