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2日,靖西市民张女士将自己的一辆爱车卖给了田东县的刘某。由于彼此约定一个月后付清尚欠的20%余款,故虽然小车交付给了刘某,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仅过了14天,刘某便因酒驾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
刘某向行人赔偿了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的全部费用后,便以张女士仍属于小车的车主为由,要求张女士分担损失。因被张女士拒绝,刘某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某要求张女士分担一半费用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靖西知名律师卢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也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张女士与刘某之间进行车辆交易,虽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基于小车已经实际交付,且刘某也已实际使用,甚至正是在刘某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决定了相关损失只能由刘某来承担。
得到法院的判决后,张女士终于舒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