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日起,我区开始执行2018年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记者从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后,百色的最低工资调整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百色市各县、县级市的最低工资调整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本次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共分三类,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含东兴)、钦州被分为第一类,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被分为第二类,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各县、县级市、自治县被分在第三类,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据了解,广西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与前一次调整相比,百色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1210元/月涨至1450元/月,每月增长240元,增幅约12%,百色市各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1000元/月涨至1300元/月,每月增长300元,增幅13%。此外,经过本次调整后,县级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各县、自治县合并,同为1300元/月。
相关链接: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以下几笔费用也跟着涨了
一、失业保险金显著提升
根据相关政策,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按此计算,2018年1月1日以前,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为: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为: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待遇明显提高。
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跟着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也相应提高。
三、试用期工资跟着涨
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
四、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上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本项费用也相应提高。
1995年至2018年百色最低工资变化一览表
年 份 最低工资
1995年 170元
1997年 180元
2001年(5月) 235元
2001年(9月) 315元
2004年 400元
2006年 435元
2007年 500元
2008年 580元
2010年 710元
2012年 870元
2013年 1045元
2015年 1210元
2018年 1450元
(数据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5年~2018年历年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