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货车司机朱某提起公诉。
2017年8月16日晚约11时,朱某驾驶桂AA0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至大新县昌明乡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大货车会车,会完车发现在其车行驶车道前5米左右,靠近中心线的路面上躺着一个人,由于距离太近,,其左打方向盘车前轮避让过去了,但右后轮有稍微的抖动,其意识到其驾车从那个人身上跨过去了,因为害怕没有下车查看就一直开车到靖西市。
当晚,大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后通过卡口监控察看过往车辆并逐一排查嫌疑车辆,排查到桂AA0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时,桂AA0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已经在靖西市内。大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连夜赶赴靖西市察看该车时,发现该车车底粘附有大量疑似人体组织及血液,经询问桂AA0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为朱某。
2017年8月18日,朱某被传唤至大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讯问,朱某如实供诉其罪行。2017年10月16日,大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做出责任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12月6日,朱某与死者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3]14号)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又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将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