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故意伤害(未遂)案
百色市德保县人民法院 韦文明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某与邻居隆某家素有积怨。2020年3月的一个清晨,翟某某趁雨天爬到自家房顶,将捡到的氧化乐果高毒农药用水稀释后洒到隆某家楼顶蓄水池旁,欲以投毒方式教训隆某一家。后氧化乐果随雨水流入隆某家蓄水池中。次日早上,隆某起床洗漱时,发现水中有农药味,遂停止使用水池内的水,并报警。经鉴定,从隆某家蓄水池内提取到的水样品检出氧化乐果。后被告人翟某某到德保县公安局东凌派出所投案。德保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焦点
本案的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法院裁判要旨
德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的行为,其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被告人向隆某家蓄水池投放氧化乐果,意图伤害隆某一家,隆某家的蓄水池属于私人自用的蓄水池,不属公共用水水池。被告人翟某某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即隆某家,并非不特定多数人。故被告人翟某某行为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翟某某出于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实施投放毒物的行为,未造成死亡或重伤后果,系未遂,且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量本案各量刑因素,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翟某某投放的氧化乐果属高毒农药,具有高危险性,且其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上,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准确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对象“不特定”问题以及特定对象类的犯罪,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对象“不特定”标准,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而是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以及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
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一个类型,是指行为人采用投放带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所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的行为,其行为对象是明确的,特定的。结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至关重要。邻居之间要互相包容,互相尊重,互相谦让,多些体谅,多些换位思考,共同努力,建立融洽、礼让,互相关照的良性邻里关系,有矛盾就动手伤人、投毒等要不得,最终伤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