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靖西市人民法院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岑某的监护人发出该院的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这是该院自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案情回顾
在该起案件中,被告人岑某因盗窃罪被靖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岑某生活于单亲家庭,家中有父亲和弟弟,家庭经济情况较困难,作为监护人的父亲也忙于生计,疏于对儿子的正确教育,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其辍学后结交社会不良少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据此,在近日岑某刑满释放后,承办法官便安排了对岑某的判后回访并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就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监护人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法律后果等向岑某的监护人作出了详细说明,引导家长反思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岑某父亲表示今后好好陪伴、教育孩子,不会让孩子跟不良青年接触往来。
回访后,岑某也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同时提升自我、踏实做事,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使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体现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协助。
作为孩子的父母,仅仅履行基础的抚养义务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应当是让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应当承担起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教育孩子,陪伴孩子,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思想和品行,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来源:靖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