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坡县居民黄某想通过种植瓜果增收致富,就从靖西市某种子店购买西葫芦种子去种植,结果种出来的西葫芦颜色与种子公司广告宣传的颜色不一致而难于销售,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015年底,黄某在靖西市某种子店购买西葫芦种子,并于2016年1月开始种植。3月底进入成果期后,黄某发现西葫芦的表皮是灰白色的,而种子店广告宣传的却为翠绿色。灰白色的西葫芦难于销售,给黄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过后,黄某多次与该种子店协商赔偿无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供种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509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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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靖西市某种子店销售的西葫芦种子是由广州某种子经营部供货的,遂依法追加广州某种子经营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日前,法院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主办法官释法说理,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广州某种子经营部当庭赔偿黄某经济损失65000元,黄某撤回对靖西某种子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