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在生育服务、生育支持措施、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作出规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
关于三孩生育政策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要求,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二是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三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关于生育服务
条例此次修订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删去了强制避孕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内容。同时,为了加强生育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投入力度,增加妇幼保健优质资源供给,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关于生育假
条例此次修订对生育假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二是增加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三是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关于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出台育儿补贴等有关政策和措施。二是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发放育儿补贴。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强化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关于托育服务发展
一是强化托育服务供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二是加大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三是强化托育机构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资料图。刘教清 摄
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新闻发布会上也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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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实践中很多女性因为担心工作受到影响而选择推迟甚至不生育,请问条例在保护妇女就业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彦平:
中央也高度重视妇女就业权益保护问题,我区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三是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问:不少夫妻由于担心生育小孩之后无人照顾,特别是返回工作岗位后,分身乏术,请问条例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有哪些规定?
自治区卫健委党组成员、自治区老龄办主任梁丽玲:
据调查,婴幼儿照护问题是制约群众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之一。女性往往身兼工作与育儿两项重担,成为生育的后顾之忧。因此,必须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群众托育服务需求。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要求政府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适当延长在园时长,并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二是强化托育服务发展支持。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托育服务行业发展,按照规定对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承担指导功能的公办托育机构建设。此外,条例还针对托育人才匮乏的实际情况,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三是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当前我区托育服务还处在探索发展时期,为了促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问: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发展的决定,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请问条例此次修订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红兵: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央的决定和上位法的要求,条例此次修订在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明确了依法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二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再生育的具体情形。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问: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之后,请问条例在实行网上生育登记等便民服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呢?
自治区卫健委党组成员、自治区老龄办主任梁丽玲:
为了适应新生育政策,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条例在便民服务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实行夫妻生育即予登记政策,生育前或者生育后均可登记。二是方便群众登记,群众既可以通过广西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生育登记的具体办理流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已向社会公布。三是推动“出生一件事”联办,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联办。
问:生育假的假期变化是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请问条例在生育假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呢?
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彦平:
生育假是提升群众生育意愿,促进生育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了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条例在生育假方面主要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新规定:一是为了方便女方做好产前检查,确保婴幼儿健康,条例新增了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二是结合人们的生育意愿在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之间递减的特征,制定差异化的产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三是为了方便育儿,规定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