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池中院 -s^cy+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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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 c?6(m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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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圩和女友韦某华(被害人,殁年38岁)共同居住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原武鸣县)某镇韦某华家,因陆圩向韦某华索要借款等原因,韦某华提出分手,陆圩心生怨恨。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陆圩掐扼正在卧室内睡觉的韦某华颈部,又持螺丝刀刺扎其头面部,致韦某华开放性颅脑损失死亡。 R<^E?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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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圩杀害韦某华后潜逃回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某乡某村老家,并藏匿于附近山上。其间,公安人员曾上山抓捕陆圩未果,陆圩怀疑系被害人陆某(殁年39岁)举报其藏身地点,心生报复之念。2011年3月10日晚,陆圩潜入陆某家,持刀猛砍正在睡觉的陆某头面部致其重伤。 h;m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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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4日23时许,陆圩下山前往水稻田旁的水塘取水,遇陆某在田中劳作。陆圩认为陆某对其挑衅,遂在附近田坎上守候,待陆某经过时,先后向陆某抛砍自己随身携带的菜刀四把。陆某见状逃跑,陆圩持带有长木把的菜刀追砍陆某,追上后持菜刀猛砍陆某头面部、背部等处,又持折断后的长木把击打其背部等处,致陆某颅脑损伤死亡,陆圩将尸体拖至附近水塘中抛弃后逃离现场。 +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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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1日,陆圩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伤害陆某的犯罪事实。 OaY]}4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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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Sg13D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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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陆圩杀害同居女友,潜逃期间恶意报复,伤害、杀害同村村民,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陆圩所犯故意伤害罪系自首,原判已予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aM:tg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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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陆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