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某医院发生一起让人震惊的受贿案。该医院工作人员卢某某,6年受贿4036.2万元。据报道,从2013年到2019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药品采购以及货款结算的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取了这些贿赂。 4[%_Bnv#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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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报道,行贿最多的是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供应商徐某某,23次向他行贿共计823万元。 GGZ9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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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该案起诉书被公布,显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他提起公诉。(来源:澎湃新闻) &Akw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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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是应了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拿公权力做交易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X_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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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里,卢某某是被以受贿罪提起公诉的。 sdd%u~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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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一种特殊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医院并非国家机关,那卢某某为什么会被以这个犯罪提起公诉呢? d5{R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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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涉及到我国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oG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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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fmLDu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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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时,还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再局限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将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t~]@?]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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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其中大多数人员从事的是普通的,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比如普通医生、护士,后勤服务人员,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们存在受贿行为,只能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处理。 !V4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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